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由财务处根据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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