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商品化、财产社会化和市场机制的生成*
——价格改革理论和战略探讨
《经济研究》1988年第9期
林子力
价格改革必将是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化。目前问题虽在产品价格上,即出现了物价大幅度上涨和不合理比价复归的趋势,但其深层原因却在于要素价格,在于要素市场及其机制的尚未生成。而这又是由于亟待深化改革的旧体制的障碍。只有进一步改革劳动制度以形成竞争的劳动市场,才能造成就业机会平等和报酬与劳动对称。只有进一步改革财产制度,也就是使经营职能与所有权分离深化和规范化,即财产社会化,才能造成使用资金、地产的机会平等和使用的收益与风险对称。只有实现以上两个对称,才会有劳动效率和资金、地产使用效率的迅速提高,才会出现有效供给的迅速增长,同时也才能避免种种超越效率提高的消费增长,才能避免无效投资和投资膨胀。总之,才能消除物价上涨和比价复归的深层体制原因。当然,在改革中还必须坚决采取若干有效的措施收回市场上多余的货币,并控制货币新的过量增长,为产品价格有步骤的放开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因此,劳动、财产制度与物价制度(产品价格形成制度)配合改革,是价格改革成功之路,也是经济改革全面深化的成功之路。
改革的全面深化不能不进一步触及旧体制的理论基础,不能不根据新的实践发展新的理论,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体理论,以及它所包含的劳动.财产和价值理论等。
我国的改革理论,按其主流来说,不同于国外学者在突破传统学说中提出的若干模式。这些理论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把社会主义经济概括为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我认为,无论市场或计划,都是生产和交换借以进行的方式,即经济运行方式,而不是经济制度。因此,不管市场和计划是何种关系,都不能解决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统一,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按照这种理论模式,似乎社会主义可以是一种半商品经济或半市场状态,而实践证明这种状态只能出现于新旧体制交替的短暂时期,并非目标模式。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概念;“七五”计划建议又提出包括要素市场在内的完整市场体系;十三大报告在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同时把经营与所有分离作为改革的第一个问题来论述;最近赵紫阳同志又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这都说明我们的改革理论不同于计划—市场模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须具备完整的市场体系,而不可能是半市场经济,计划包含在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能中,而宏观经济职能比之计划又具有广泛和深刻得多的内容和意义。
我们处在世界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新时代,为深化和发展我们的改革理论,必须对现代商品经济的新现象、新特征和新经验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概括,避免受过时观念的束缚。我们又处在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改革的时代,必须吸取各国改革的经验教训,避免使改革陷于旷日持久、新旧体制相持、低增长和高物价并存的困境。我们自己的改革形势在发展,经验也在积累,需要进行新的概括,理论的深化和发展要建立在这样一些基础上。
一、现代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理论模式
——商品经济发展三大阶段的历史
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现代商品经济的新特征可以概括为:第一,与生产社会化相适应的财产社会化;第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宏观经济职能。
以上特征是通过对世界商品经济发展史的考察而提出的。商品经济的漫长历史经历了以下三个可以说是划时代的大阶段:一是产品的商品化,这个过程始于资本主义以前,但进展极其缓慢,到劳动商品化才推动了它突飞猛进。二是劳动的商品化,即不仅产品成为商品,劳动也成为商品;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商品化标志着生产社会化,与之伴随的是资本主义的发展。三是所有权商品化的充分发展,即与生产社会化相适应的财产社会化,以及宏观经济职能的形成,它意味着商品经济超越资本主义界限,产生了与社会主义统一的可能性。
笔者根据对现代商品经济的考察,提出了生产社会化和财产所有权的封闭性相矛盾的观点:历史和逻辑都证明,无论私有还是公有,只要是封闭性的,即非商品化非市场化,就会阻碍不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阻碍物质资源的合理和充分利用,阻碍完整市场体系的形成,阻碍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这就是说,生产社会化必然要求与之适应的财产社会化。
财产社会化是通过经营职能与所有权的普遍分离而实现的。这种分离使经营职能摆脱所有权的束缚,成为独立于所有之外的主体,即经营主体或劳动主体(经营也是劳动),其与所有者之间是商品交换的平等关系。这就是说,所有者向经营者出让其所有权的具体形态,即财产的支配权,而从经营者手中取得所有权的报酬即利息(股息)和地租。经营与所有权分离,历史上早有出现,如封建社会的土地租佃,资本主义前期的产业资本与借贷资本分离。但前者显然不属所有权商品化,后者也只是表明所有权具有商品性,而远非充分发展了的形态。只有象现代商品经济中基本上达到的那样,一切财产,无论私有还是公有,无论所有者是谁,也无论财产数量的大小,都为社会所用,才是财产社会化。
财产社会化解决了生产社会性和所有权封闭性的矛盾,造成人们凭借才能占用财产从事经营的机会平等,造成任何人占用财产都要受市场决定的所有权(资金、地产)价格的约束并承担风险,从而不能不去提高这些要素的使用效率,杜绝不合理的使用和浪费。如果说劳动的社会化曾经使早期商品经济创造出远远超过以往时代的巨大生产力,那么,财产的社会化又使现代商品经济创造出远远超过早期商品经济的更为巨大的生产力。
在劳动社会化和财产社会化的基础上,商品经济的市场体系达到完整,社会成员的各种不同的收入都会通过市场以劳动价格和其它种种要素价格的形式显现出来,这就为宏观经济职能的形成准备了充分的客观条件,使人们能够运用宏观经济职能去调节各种收入,从而调节经济关系,调节经济运行,以至实现发展战略。
以上对于现代商品经济重大特征的分析表明,这些特征是商品生产方式一般必然性的表现,就是说,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劳动社会化、财产社会化和宏观经济职能的形成;这个过程不仅是创造出巨大的生产力,同时也使人们的经济关系相对简化和透明化,增进了人们选择和控制自己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可能性和能力。在商品经济规律作用的范围内,人们可以顺应这个规律去做市场所不能自动做到的事情,如调节经济关系,实现发展目标。这就是说,商品经济依其自身的必然性而超越资本主义框框,使人们可以在商品生产方式下建立不同的经济关系和实现不同的目标,但不能超越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这对于我们在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也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和新秩序,是一个极重要的启示。
按照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排除财产(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和占取,实现劳动的解放,建立劳动等量交换的生产和分配关系,即“劳动平等报酬平等”——这就是社会主义。
19世纪后期,即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在世的年代,与生产社会化相适应的财产社会化进程实际上已在进行,表现为股份公司的出现;商品经济的政府职能即宏观经济职能的出现也正在成为一种趋势。马克思看到了这些事实,并说明了它的意义。然而,在那个年代,还难以认识生产社会化与财产所有权封闭性的矛盾,难以发现财产社会化的极为深远的意义,特别是不能看到宏观经济职能的作用,因为它还没有成为事实。这就使得马克思不可能大大发展他的学说,即探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的问题。所以,他留给后人的社会主义设想,是不通过市场即非商品经济的劳动直接交换和直接分配。按照这个设想去实践,结果不成功,使得社会主义国家不得不走上经济改革的道路。但迄今改革理论还没有解决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如何统一这个根本性问题,国外的计划—市场模式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国内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也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由于人们之间质上不同的劳动不能用时间这个自然尺度去衡量,因而不可能实行直接的交换;由于社会对种类不同的劳动(产品)的需求无法直接了解和完全把握,因而也不可能由政府或某一社会机构去实行直接分配。我们只有去寻求劳动等量交换的间接的即通过市场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快劳动商品化和财产社会化,创建社会主义的宏观经济职能,调节个人的所有权收入等非劳动收入,使劳动等量交换的生产和分配关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得到间接的、相对的实现,即通过市场去实现。这就是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的真正内在的统一,这就是既把社会主义理想变成现实,又获得商品经济所特有的市场机制,既合乎劳动平等原则,又具有高度效率的新体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笔者几年前就已探索上述这种使劳动等量交换通过市场去实现的可能性,并且论证了这种可能性是完全能够变成现实的。眼下对于现代商品经济新特征,特别是财产社会化作为商品经济一般的必然规律的分析,则是论证的重要补充。可以说,前述不同于计划—市场模式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模式已经不是可能性或设想,而是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付诸实行的东西。
二、关于市场机制的生成
——困难和出路。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是半商品经济或半市场状态,它的市场机制须是完整和健全的。市场这一概念内涵着生产者的独立性,如果生产者不是独立的,那就不存在他们之间普遍的竞争,也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现代市场概念还内涵着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能。所以,市场培育、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移(转到宏观方面),三者不可分离,只能是互相配合和基本上同步的过程。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市场,在于市场机制的生成。
我国十年改革的实践证明,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制约着改革的进程,新旧体制相持的局面正是市场难以形成的结果。市场体系难以较快形成和成熟,也是一切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遇到的最大的难题。可以说,发展的契机在于市场,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也在于市场。
改革始于扩大企业自主权,也就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可以说多年一直没有离开这个基本课题。但是,生产者特别是国有企业独立性,即自负盈亏或商品生产者性质的具备,要取决于政府职能从微观领域转向宏观方面,而这种转移的实现,又要以市场的形成,至少是初步形成为条件。所以,企业独立性的具备和市场的形成是不可分离的。
改革也不曾忽视宏观经济职能的创建,但这种职能又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客观依据,并通过市场去实现。因此,宏观经济职能的具备和市场的形成也是不可分离的过程。
在没有一个形成的,至少是初步形成的市场体系的条件下,人们的经济行为缺乏衡量和评价的客观标准,经济利益关系的调节少有客观的依据。这样,企业可以不负亏、只要盈,职工可以少干活、多拿钱;收入可以与贡献“倒挂”,投资可以与风险脱钩;与劳动报酬的“大锅饭”并存,种种不正常的非劳动收入可以膨胀。
在没有形成市场的条件下,需求与供给总量的失衡和生产与消费结构的失调不可避免。
当前最为突出的物价上涨,其原因人们尽可以从不同方面和不同的层次上去说明,但我国物价上涨或通货膨胀的最深层的原因还是在于市场,在于市场机制的尚未生成以及妨碍其生成的体制或制度。
可以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和新秩序的确立,其基础就在于市场体系及其机制的培育和生成;价格改革或者说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化,其实质也不是别的,而正是加快市场机制的生成。
市场机制即价值规律的表现,它的根本作用,一是促使生产者降低劳动耗费,二是促使生产者适应社会需求。由此还会派生种种较为具体的机制,如企业适应市场而产生的经营机制,宏观经济通过市场而产生的调节机制等等。对于企业来说,节约劳动耗费和适应社会需求这两个方面构成它的效益。但在市场机制尚未生成、价格还不由其决定时,企业或者不必使劲去降低消耗、适应需求,或者可以采取其它办法如涨价或变相涨价,而获得“效益”。只有市场机制可以堵住它们坐享或追求假效益之路,使它们必须通过上述两个方面去取得真正的效益。这就是价格改革和改革全面深化所要达到的微观目标。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降低消耗和适应需求这两个方面必将造成社会经济效率迅速增长和生产、消费结构趋向优化。这则是价格改革以至全面改革所要达到的宏观目标。
那末,我们有没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促使市场机制生成?改革的根本性困难就在于此。
不少人说市场的发育成长要有一个很长的过程。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确实如此。它们的市场体系的形成,即从产品商品化到劳动商品化,再到财产所有权商品化的自然过程,至少长达一两个世纪。
然而,更重要的是,旧体制带来了需求膨胀而有效供给短缺的沉重遗产,使市场发育受到很大障碍。在短缺条件下,大幅度放开价格控制要冒风险,而且即使放开了也难有生产者或卖者之间的普遍竞争,以致起不到调节并制约供求的作用。但是,短缺状态的根本消除又要借助于真正的市场,例如,拿投资需求来说,用行政手段去紧缩,不象市场功能那样只紧缩低效益、无效益的投资,使高效益者获得充足的资金,而往往只能是“一刀切”,为此付出代价之后,膨胀又会重演。至于消费需求,更是行政手段所难以为力的。这就是说,改革的推进需要短缺状态有所改变,而改变短缺状态又要依赖于改革的实质性进展,依赖于市场的形成。这是真正的困难所在。
面临这个难题,必须寻求出路。笔者曾提出,出路在于优先培育要素市场。
我们处在现代商品经济的环境,许多国家已经有了完整发达的市场体系,世界技术的发展表明,后进国家总是吸取先进国家的最新(至少是次新)成果,而不必去重复先进国家走过的漫长道路。我们在市场的培育上,也完全可以而且必须这样做。就是说,一开始就要把着重点放在要素市场,并采取坚决、有效的改革措施去促其形成。这样,我们的市场培育并不需要很长时间。
提出优先培育要素市场不仅是要争取时间,更重要的是,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当前短缺条件下加快市场机制生成。
短缺是指有效供给即合乎社会需求的产品的短缺。在严重短缺的条件下把产品价格完全放开,会引起物价大幅度上涨,而生产者或卖者之间的普遍竞争却并不一定能够形成。如果我们着眼于要素市场,例如通过改革就业制度去加快劳动市场的形成,那末,这不会引起物价上涨,也不会引起一般劳动的价格(工资)上涨,因为一般劳动不是稀缺要素而是过剩要素,又如通过改革产权制度使经营与所有权分离深化和规范化,加快资金市场的形成,那末,也不会引起物价上涨,可能引起资金价格(利息率)的提高,但这是控制货币增量,也是控制物价上涨的因素,而不是推动物价上涨的因素。总之,无论是劳动商品化还是财产社会化,都不会增大物价全面和大幅度上涨的威胁。而劳动市场和产权市场机制的生成必然会使劳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并导致有效供给增长,会使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受到要素市场机制的制约而不至膨胀。
因此,价格改革不能只在物价(产品价格)上兜圈子,而必须跳出这个圈子,放眼于要素市场。但决不等于说可以忽视产品市场,除了通过要素市场的培育为产品市场的放开创造条件并从根本上解决产品价格问题之外,还必须坚决采取若干旨在收缩投资和消费需求,堵住中间流失的措施,争取在较为根本的改革措施显著见效之前形成一个临时买方市场,以利于产品价格的放开。
三、劳动商品化
——就业机会平等,报酬与劳动相称。
消费需求与供给平衡的前提。
劳动商品化即竞争的劳动市场的形成,将使每一个劳动者真正成为劳动的主体,他没有任何依附关系,而是独立地以自己的劳动去换取生存和发展的资料,进行对于事业和理想的追求,他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同时要被工作单位所选择,他必须胜任以至出色地工作,才不致被自己的单位所淘汰,他只有积极进取,发展自己的能力,才能选择更为满意的工作……。这样,就会使人类劳动的巨大潜能得到源源不断的发挥,就会达到劳动本身及其与别的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人类曾在劳动商品化的历史阶段创造出超过已往一切时代的巨大财富,并使自身的劳动能力、技术、科学、文化和经营管理达到了相当的水平。
我们在前面分析过,在我国实行劳动商品化并不会引起物价上涨,也不会引起一般劳动价格的上涨,因而并不会增大物价大幅度上涨的威胁,也就是说不存在根本的全局性的困难,而且相反地只会使物价问题缓解。那末,劳动商品化以及为此进行的劳动制度首先是就业制度的改革,为什么不能及早进行?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旧的劳动制度造成的种种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莫过于全国“在职失业”人员(据估计达2000万)在劳动商品化过程中将如何安置。这确实是个难题,但毕竟还不是根本性、全局性的困难。必须坚决采取若干有效措施(包括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如取消职工的一切身份差别,使劳动一律合同化,结束双轨制,开始实行企业和职工互相选择的就业制度,对在职失业者采取各种可行的形式分别安排和处置等等,加以解决。
二是观念上的障碍,劳动商品化、市场化是不是等于资本主义化,是不是与雇佣制度没有区别,社会主义可不可以存在失业,等等。这些观念问题的存在,说明劳动商品化、劳动制度的改革需要理论准备和舆论准备,需要科学的理论宣传和舆论配合。
在我们国家,劳动商品化、市场化是劳动平等报酬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实现。所谓劳动平等,就是就业机会的平等。要实现这种平等,就不能没有竞争。在没有真正竞争的条件下,必然发生工作能力强的人得不到就业机会,没有什么工作能力者反倒能够就业等等现象,达不仅不平等,而且违背效率的要求。所以,有没有竞争是极为关键的问题,我们必须建立竞争的劳动市场。为使这一市场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还必须有一定量的劳动后备军;劳动后备军的存在会使得全体在业人员兢兢业业,这正是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就是说,一定量的待业人员(这种待业人员是流动的,待业可以转为就业,就业可以转为待业,而且待业者可以得到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是实现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需要,又为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所必需。这有什么不好呢?事实上,在实现劳动商品化之前,失业已经存在,只不过以“在职失业”这种悖理的形式存在于企业内部,严重地阻碍着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又有什么好呢?
所谓报酬平等,就是报酬与劳动对称。要实现这种对称,也要借助于竞争的劳动市场。正如物价(产品价格)的改革是把计划定价改为市场定价那样,工资(劳动价格)的改革也不宜采取对某一类别的人员等幅度提高工资的办法,因为:第一,原来的工资主要是按学历和工作年限,而不是按实际能力和贡献确定的,基本上等幅度提高工资会造成提高了水平的“大锅饭”,它比低水平的“大锅饭”离开改革的目标更远,会对改革造成更大困难;第二,在没有竞争的劳动市场的条件下,这一类别的人员的工资提高了,另一些类别的人员就要攀比,于是“比价”又会“复归”。工资的规律类似于物价的规律,需要尽可能借助于市场去解决。所以,工资的根本性改革要伴随着劳动市场的形成而进行。至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则需采取独立的一种制度,可与实行公务员制度一并考虑。
雇佣制度只是劳动商品化、市场化的一种形式,不是唯一的形式。我们的劳动商品化是不同于雇佣制度的新形式,这就是我们分析过的劳动等量交换通过市场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形式。劳动交换不是劳动力的买卖。劳动力买卖中的价格是“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劳动价格则是不同的劳动经过市场评价和社会扣除而为劳动者取回的部分,它是和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不是劳动力)相对应的。
劳动商品化这一关对于改革来说实在太重要了,为度过这一关,无论是实际困难或观念障碍,都需要竭力加以排除。
四、财产社会化
——使用财产的机会平等,使用收益与风险对应。
消除无效投资和投资膨胀的根本条件。
在商品经济发展史上,如果说劳动商品化大大解放了生产力,那末财产社会化则引起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由于篇幅关系,这里暂且撇开地产问题,着重于资金所有权的商品化和社会化。经营与所有权分离的实践也已在进行,需要的是加快深化和规范化。正如前面已经提出的那样,这个改革不仅不会增加物价放开的困难,而且会给它造成有利的条件。所以,我认为,这个改革或者其中若干措施可以超前进行。
所谓经营职能与所有权分离的深化和规范化,首先是要明确经营职能与所有权的界限。与经营职能分离的资金所有权是货币形态的。而对资金的支配和运用,包括它的实物形态的更换、转移和让渡,即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抵押等,属于经营者的权利,或称法人权利。第二是要明确所有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在于取得所有权收入,即利息(股息)和地租;利息以外的利润,除一部分以税收形式由宏观职能提取之外,属于经营主体,主要作为企业积累。第三还要弄清由这种利益关系而产生的机制。所有者为增加所有权收益,会调整其资金投向,包括股权的买卖,从而间接起到对经营者的选择和约束的作用,这是一种市场选择和市场约束。而经营者为增进企业效率,则会尽可能压低股息特别是红利,使大量利润转为积累以扩大生产基金,这则是经营职能对所有权的约束。这种市场选择和约束的机制是增强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条件。
为使国有资金受客观机制的制约而选择其高效益的投向,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能也要和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分离。适应财产社会化的需要,必然产生专门为所有者经营财产的企业,可以考虑由若干类似这样的企业从事国有财产的经营,这种经营就是根据所有权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决定资金的投向,经营必须是开放性和竞争性的,排斥任何垄断。这样才能杜绝无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使用的浪费。
占用国有资金的企业,由于税后利润的积累,会引起自有资金的增长,它还可以吸收其他企业的资金,也可以吸收职工入股,或者向社会发行股票。而国有财产由于收益的积累,也会增长,它仍占多数,仍为主体。这样,企业财产的多元和分散可以增强对企业经营的市场约束。
随着资金所有权的商品化,资金利息率要根据对资金的需求而发生变动,从而成为调节资金供求的机制。
由此可以看到:第一,由财产社会化造成的对企业经营的市场约束机制及其增强会导致企业效率的提高和有效供给的增长。第二,由资金所有权商品化而引起的投资体制变革会堵住无效投资和投资膨胀之路。第三,企业向职工和社会出售一部分股票不仅可以增强对企业经营的市场约束,还可以减少市场上多余的货币,如果有意识地采取超前的特殊措施出售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股票,并将出售股票的收入收缴国库,则可以收到减少市场货币存量的明显效果。第四,在资金利息上也可以采取超前措施,即在物价加速上涨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利息率,抑制对短缺的资金的争夺,并消除储蓄的负利率,稳住居民存款,以控制市场货币量的增加。所有这些都会给市场培育和物价放开带来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所有权的商品化已成为现代商品经济的普遍事实,但它却是和传统的所有权观念相抵触的。所有权这一概念曾被规定为“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任意支配以至可以让其“腐烂”的权利,曾被看作经济学的第一个范畴,看作决定生产和交换方式,决定一切经济关系的东西。这种封闭式的神圣的所有权竟然“沦为”商品,对于传统观念来说似乎是“亵渎”,其实这是历史的极大进步。自从封闭式的所有权变成了商品以后,脱去那神圣的外衣,一切真相都清楚了,经济学第一范畴的神话,决定生产和交换方式,决定一切经济关系的神话,都破灭了;历史恰恰证明,它本身之所以成为商品,也是生产和交换方式的发展所“决定”的。自从它变成了商品之后,既不被“滥用”,也没有人让它“腐烂”,而是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使用。所有权商品化所以会解放生产力,原因就在这里。财产社会化无论对人类文明还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在我们国家,需要特别使人认识到,无论私有还是公有,所有权的封闭性都是和生产社会化相矛盾的,那种把社会主义等同于国有财产所有权的封闭性,即国家直接占有企业实物形态的财产,并从而直接插手企业经营的观念,早已过时。
财产所有权的封闭性,不仅与生产社会化相矛盾,而且也和社会主义原则相冲突。我们说过的劳动平等,即就业机会平等,其中就包含着使用资金以及地产从事经营(经营也是一种劳动)的机会平等,而只有所有权商品化,才能造成这种平等。另外,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职能对非劳动收入的调节,也只有在财产社会化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人们也许还会担心,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也商品化了,国家靠什么去控制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历史经验证明,只有封闭式的经济才能靠所有权去控制,那是直接的控制。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经济,它是封闭式的所有权所控制不了的。对于这种社会化的经济只有通过市场去控制。这种控制和调节的方式及手段已为商品经济自身历史地创造出来了,这就是宏观经济职能。宏观经济职能比之所有者的权利有着广泛和深刻得多的内容和涵义。政府以企业所得税等形式集中经营收入即利润(不是利息,利息或股息已归所有者)的一部分用于宏观需要(包括基础设施、城市建设、教科文卫、行政、国防等),这属于宏观职能,与所有权无关。宏观经济职能不仅超越所有者权利,而且超越国有经济界限,包括提取企业经营收入用于宏观需要在内的全部职能,都及于国有经济以外的一切经济形式。它是整个社会经济的职能。这种职能与所有者权利是很不相同的,它也不仅是调节收入,特别是调节非劳动收入,还包括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实现发展战略。
五、价值理论的更新
——关于市场价格理论
由于现代商品经济超越资本主义界限,产生了新的形态,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使得传统的局限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学说,以及传统的局限于非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理论,不能说明当今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实践。为此,必须对新的实践作新的概括,使商品经济学说和社会主义理论得到发展和更新。
商品经济学说的更新,关键在于价值理论。传统价值理论的历史局限性根源于对商品经济成因的认识。传统理论把商品经济的成因归结为分工和私有制(或者分工和财产归属不同所有者)。由此产生了劳动直接分配和直接交换,即非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学说。由此在后来还产生非商品的产品价值理论等等。所以,对于商品经济成因的认识是极重要的,这种认识甚至可以说是价值理论的基础。
分工固然是商品生产的根本原因,但如果不对分工作深层的考察,而只是一般地讲分工,那只能引出交换的需要,只能说明产品交换而不能说明商品交换。至于财产分属不同所有者,和商品经济的成因并无关系,商品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物,而是劳动的产物,商品交换实质上是劳动交换。所以,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的成因,与其到财产归属中去寻找,不如通过对生产和交换方式的深层考察而求得答案。
传统学说没有对分工作深层分析,没有揭示劳动有种的区分(生产分工),又有质的差异(社会分工),此外劳动的效率还受生产物质条件优劣的影响。因而也没有揭示劳动交换包括不同种、不同质和不同物质生产条件的劳动的交换。于是在价值理论上把决定商品价值的东西确认为社会必要劳动的量(可以理解为包括质折合为量),而不包括劳动的种;后来对此虽然有所补充,但始终没有肯定劳动的种是决定价值的东西。这就是说,只承认决定价值的劳动在量上是社会必要的,而没有明确承认决定价值的劳动在种类上也为社会所必要,即合乎社会需求。
后来,适应非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的需要,又产生了非商品的产品价值,即所谓“计算价值”、“计划价值”的理论。这正是根据计算出来的成本加利润定价的计划价格的理论基础。按照这种理论,只会造成价格扭曲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恶果。
既然对商品经济成因的认识至关重要,那末价值理论的更新也要以此为起点。我们说过,劳动交换分为不同种、不同质以及不同物质条件的劳动的交换。这些不同的劳动由不同的主体提供,这些主体正是由劳动的不同而决定了他们的利益差别,因此,交换就要较量,不同质的劳动要较量,不同种的劳动也要较量,而较量就要有尺度,这个尺度是非常关键的东西。
能够衡量人类劳动的自然尺度只有一个,就是时间。然而不同质的劳动是不能用时间尺度来衡量的,当然,质可以折合为量,复杂劳动可以折合为倍加的简单劳动,但是究竟怎样折合,我的1小时劳动等于你的几小时,是半小时还是2小时、4小时、8小时,这是谁也无法判定,现代电子计算机也算不出来的。至于对不同种的劳动的衡量,是衡量其是否合乎社会需求,或者合乎社会需求的程度,作这种衡量,就必须了解和把握社会需求而这又是谁都无法直接了解和完全把握的。
然而人类历史创造出一个神奇而伟大的尺度,唯独它才能把一切质上不同、种类不同(即合乎社会需求程度不同)、而且物质条件也不同的劳动,统统折合、转化或者说“抽象”为一个量,即社会必要的量。这就是由竞争,由无数交换行为,由市场形成的社会尺度,即价值。它可以使一切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得到客观的接近实际的衡量和评价。
可见,商品经济的成因并不在于私有制或财产归属不同所有者,以及与此类似的种种说法。商品经济不过是分工和劳动交换发展的必然结果。具体说,它的真正成因就在于:第一,不同质的劳动不能用时间这个自然尺度衡量,因而也不可能进行直接的交换,而只有通过市场,由市场形成的社会尺度去衡量;第二,社会对不同种的劳动(产品)的需求人们不可能直接了解和完全把握,因而劳动在各生产领域的分配也要通过市场。
由市场形成的价值这个社会尺度去衡量或评价一切生产者的经济活动,促使其节约劳动耗费,适应社会需求,从而造成社会经济效率迅速提高,生产、消费结构趋向优化。这就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规定,也就是价值规律的真实涵义,即市场的根本机制。
这种发展了的价值论和古典价值论不同之处,首先是突出了劳动的种,即劳动是否合乎社会需求或合乎社会需求的程度。这就是说,形成或决定价值的劳动必须是不仅在量(质折合为量)上为社会所必要,在种上也是社会必要的。根本不合乎社会需求的东西,尽管耗费了劳动,却没有价值。
其次是揭示了劳动交换和劳动抽象的三种形态,从而:(1)指明了商品一般等价交换并非纯粹的劳动交换,其中包含着不同物质条件的影响因素;(2)指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趋势是随着劳动物质条件差别的缩小,价值会逐渐净化为不受物质条件影响的劳动抽象;(3)指明现代商品经济宏观职能的形成增进了我们选择和控制自身的社会关系的可能性,人们可以通过这种职能去排除物质条件不同对交换关系的影响,使劳动交换实质上趋向净化,这是合乎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
我们的价值论是市场价格的理论基础,它根本不同于计划价格的理论基础,即非商品的产品价值或计算价值等观点。价格改革的实践是变计划定价为市场定价(不排除极少数品种实行国家垄断价格),相应地应当放弃计划价格理论,采取市场价格理论。
1988年8月10日
*本文原为1988年6月在苏黎世国际研讨会的发言,题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问题》,发表前作了一些修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3 12:16: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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