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506/t20150604_11154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