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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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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 14:07:31
这样的贸易战对双方的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 但既然别人已经下手了 我们也不能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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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 14:31:07
我关注的是商务部发文用的语言 逻辑层次清晰又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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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 15:33:07
支持商务部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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