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清理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对各省、市、自治区已核准未开工的水泥项目、已备案未开工的平板玻璃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清理范围包括: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在建和已核准未开工的水泥项目(含水泥熟料线和粉磨站)、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点火的在建和已备案未开工的平板玻璃项目。
在建项目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各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各省、市、自治区已核准未开工项目按下列要求进行清查:是否符合国家和区域规划布局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函等项目核准所必需的相关材料。此外,水泥项目还要提交石灰石矿山开采许可证,平板玻璃项目还应符合相关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要求,对各省、市、自治区已核准未开工的水泥项目、已备案未开工的平板玻璃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经国家发改委组织论证和核准。对所有拟建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各省、区、市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须按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论证和核准。对在建平板玻璃项目,必须按相关文件和准入条件的要求认定后方可点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