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g 发表于 2018-3-10 19:29 
斯密说了两种价值论,一种是劳动决定价值,一种是劳动、土地和资本共同决定价值。前者被马克思继承,后者 ...
斯密首先阐述在没有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的“初期野蛮社会”,物品的价值由什么构成。那时,劳动产品全部归劳动者所有,也就是说,价值由劳动者的收入或者说工资构成。劳动是各种商品交换准则的唯一根据。
斯密进而论述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情况。他说,当有些人蓄积了资本,他们就会用以雇佣别人,并借“他们劳动生产物的变卖,或借他们在原料上的加工价值,提供一种利润”。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劳动的全部生产物,不单属于劳动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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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大都须与供给资本雇佣他的雇主共分”。
土地所有者也不例外。“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像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产出物,也要求地租”。斯密指出,原始人从土地上获得生产物,只需费采集之劳;但当所有土地都为人们所占有时,耕作者非支付使用土地的代价不可。因此,当资本和土地都须支付代价时,工人必须从他的劳动生产物中减除两个部分,第一是利润而第二是地租。这三种支付额:利润、地租以及剩下来的工资,就是斯密所称的商品价格的三个构成部分。斯密不赞同这样的观念,即利润代表“特种劳动即监督与指导这种劳动的工资”,理由是利润的大小与雇主所提供的资本金额成比例,而不是与其劳动量成比例。
斯密承认,利润中包含有补偿风险的因素在内。“最低的普通利润率,除了足够补偿投资容易遇到的意外损失以外,还须有剩余。只有这一剩余才是纯利润或净利润”。不过,利润正如工资一样,其中风险的因素被人低估了:“普通利润率,随危险程度增高而增加,但增高的程度,和危险的程度似乎不成比例,或不能完全抵偿这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