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问题中的国有企业已经与对方签订合同并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探矿权转让费用分10年付款,则:
营业税:须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二十四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次收到款项当天;
企业所得税:合同上约定了分10年还款,实际可每年确认一笔收入,但具体细节须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谈。这个东西其实很看当地税局的做法:有的地方税源紧张,可能会要求企业一次性缴纳总收入的应纳税额,但明显会在当期对企业造成沉重负担;有的地方觉得,分期纳税会更有利于当地税收收入,因为有可能所得税的税率会越来越高(比如企业有可能享受两免三减半或其他过渡税率,以后年度的税率会比现在高,所以在以后年度确认收入对于地方政府是更有利的)。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