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中小银行业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更新使用不够,制约其难以有效计量流动性风险。
(一)全面的资产负债分散化管理机制尚待建立。在支付结算中,限额授权操作管理意识较好,但限额是按岗位级别设定的,不是综合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融资策略、管理经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给定的。比较注重防范交易对手集中风险,还没全面注重分散表内外资产负债的所有品种、币种、期限、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和地域等集中风险。在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按监管要求笼统进行比例管理,没有深化分散性原则,有的机构大额贷款偏好较强,更没有主动对负债实行分散化政策。主动为应对市场波动需要而加强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稳定性的意识不强。一般很少受上市、评级、资金交易因素影响,故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与其流动性风险相关性不大,但对到期贷款不能收回的信用风险、谣言等导致的声誉风险、操作上忽视流动性的操作和策略风险容易引发和加重流动性风险未引起足够重视。现行市场条件下对未提取的贷款承诺等或有负债具备自主撤销的法律优势,但连贷后检查都不够到位,更很少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指标状况,在交易对手偿债指标下降时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在自身偿债指标能力下降时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维持和提高债务清偿能力。仅通过填报G21到24流动性监管报表对核心负债等进行了事后统计。服务附加值还不足以帮助与资金提供者建立稳固关系,积极参与大额资金竞争,根本没有建立存款集中度触发比率以及触发时必备措施的意识。
(二)难以在对不能确定到期日资产负债进行有效行为调整的基础上开展现金流量管理。按月填报《G21流动性比例监测表》计算、监测一个月的月末、平均、最低流动性比例;按季填报《G22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计算1日、2到7日、8到30日、31到90日、90日到1年、1年以上六个时段的当期缺口和累计缺口及流动性缺口率,检查期限错配状况,假定利率变动2个百分点进行久期缺口敏感性分析;尚未要求按日计算现金流,在现行业务系统基础上计算强度很大。从2007年以来33期月报和11期季报填报情况看,受信息管理系统、历史数据积累、假设条件论证等因素制约,尚不能对未确定到期日现金流进行准确地剩余期限模拟、习性确定和回溯检测。对于影响最大的活期存款习性,借鉴香港金管局做法,凭每日手工摘录余额,将过去一年内最低余额确定为一年以上剩余期限,其他余额按时段天数除以360在一年内进行行为调整,并不能有效反映其真实习性。更难以全面、准确预测各类明细现金流,设定现金流限额,并严格按限额管理操作。
(三)无法立足自身特征自行设定压力测试参数、测试结果不够精准。2008年一季度以来,在监管推动下每季度用G21扩展表进行常规压力测试。压力参数为监管标准设定。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主要包括七种: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如重度流失1.5%;批发性融资来源的可获得性下降,央行回笼流动性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存款准备金率继续上调,如中度上调0.5个百分点;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从货币市场拆入资金的利率上升,且交易对手对信用敏感,不愿拆借,如轻度净拆(调)入资金比例不超过各项存款的4%;贷款回收受到重大影响,不良贷款增加较多,如重度10%以上;贷款计划的进取性增加,新增贷款持续增长,如重度超计划10%;资格股出现到期集中退股现象,增资扩股困难,资本金出现负增长;中央银行融资渠道的变化,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能力减弱,如重度没有获得再贷款。但未包括《指引》中的流动性资产价值的侵蚀等其他十项假设。未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融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相关性。有的机构季报出现重度压力结果好于轻度压力的情况,专业性明显需要加强。结果未广泛应用于各类决策过程和建立、修订有效的应急计划,难以保障正值最短生存期不低于一个月。
(四)应急计划中一般没有设定触发标准、难以保证应急灵敏度。从各机构上报的应急计划看,没有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等制定应急计划,内容粗糙,只涵盖突然运作故障、电子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物理上的流动性临时中断紧急情况使银行产生短期融资需求这一类情形,对长期性危机情况考虑不够。关键是不注重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外部流动性预警指标,预设触发条件及实施程序,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策略主要包括调回存放资金、向央行求助、回收贷款等常规手段,负债定价等策略性手段少,小机构的定价影响力也小。格式上,包括了危机处理小组构成、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但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内容还不具体。危机处理小组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媒体、大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外界的沟通,与高级管理层、资产负债委员会、员工和其他人员等内部沟通,相应的制度、程序、系统支持、针对假设情景的具体应急措施及其局限性都尚不够明确。
三、农村中小银行业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信息系统两大支撑硬件不够健全,制约其难以持续监测流动性风险。
(一)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一般尚未核准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书面全面明确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权限。不能及时适应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变化,保持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与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往往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坏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额体系、流动性缓冲机制的完整性。如有的机构之间互相存放、拆借资金、买卖贷款等资产、开展非买断式回购业务,有的机构自开自贴银行承兑汇票制造泡沫业绩。3年监管评级中未发现有机构持续按年修订前瞻、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核准流动性风险限额和应急计划,用定量方式表达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编制机构概览时未发现有机构明确资产与负债组合、限额及超限额处理程序、现金流量分析、不利情形、压力测试、情景分析、应急计划及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体模式和具体政策。不能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测试情况。不注重防范新产品、新技术手段、新机构、新业务部门流动性风险。不能有效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应急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现行考核及问责机制大多没有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未定期审查和评价、后续审计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在所有环节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与收益挂钩。监事会未监督和在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信息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一般只包括存贷比一个指标,情况说明不详细。在资产急剧扩张时根本没有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资金来源保障情况的意识。
(二)缺失自主权的业务信息系统不能便利支持风险管理功能。农村中小银行业机综合业务系统由行业管理部门建设,主要用于记录业务,不具备全面风险管理功能,数据集中存放在电子中心,不能随时按需获取,诸事必须申请。目前,综合业务系统能实时进行结算限额管理,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监控。但不能满足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无法准确、便利、自动获取剩余期限明细数字,不能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按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自动进行计算和分析。不能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自动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指标,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和控制。不能适时报告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不能及时、前瞻地反映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帮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不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习性统计、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现行流动性比例管理中,除存贷比、超额备付率比例数字可靠外,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数字仍均不够精确。
四、农村中小银行业机构受自身固有经营特征限制,制约其难以适当控制流动性风险。
(一)股东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出资意愿不高、能力不大。产权尚不够明晰,股东一般为借款人、自然人、中小企业,帮助机构应对流动性危机的意愿和实力都不够强。
(二)债权人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救援力度不大。大额债权人集中比例本来不高,虽然多为财政背景,但财政支出较为刚性,援助期限易受限制。网点一般局限于县域,异地驰援可能不大。服务和公关水平也制约其争取援助的空间。其他一般储蓄存款类等零售资金来源债权人易受谣言等误导,难免会进一步加剧危机深度。
(三)获得大规模批发性融资支持的渠道有限。个别法人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从行业管理部门还是能够比较便利地获得批发性融资支持的。但如果大面积法人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行业管理部门也难以应付这种系统性的流动性危机。农村中小银行业机构一般涉足金融市场很浅,在金融市场的被认可度不高,融资有难度。其余主要依赖央行和政府救助,这对危机反应和协调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五、建议
(一)健全系统性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在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中,强化行业管理机构部门上对从农村中小银行业机构分离出来的系统性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职责。
(二)大力开发业务系统风险管理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独立法人因风险管理需要而使用业务数据的权利。增设系统用现金流量、缺口、久期、灵敏性、限额、压力测试等分析方法和手段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功能。
(三)积极适应利率管制放松后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环境。尝试建立内部资产负债转移定价(FTP)机制,根据利率变化,及时调整资产或负债久期敏感性缺口,有效平衡流动性和效益性目标。
(四)借鉴原则性导向监管良好做法。给予主监管员较大自由裁量权,事前与机构协定流动性监控战略、目标、政策,有权决定争议性流动性资产负债项目和缓释工具取舍,设定高于法定比例的流动性监管触发或预警指标,被触发后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制止不审慎行为,提高规制性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灵敏性。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10月29日.
[2]Erik Banks. Liquidity Risk—Managing Asset and Funding Risk.Antony Rowe Ltd,Chippeham and Eastbourne, 2005:129_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