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论是会计人还是普通人员来说,发票问题都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国家税收政策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如何开票?如何确定税率?怎样才能够保证不出错误?都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好地搞清楚开发票的来龙去脉,小编梳理出来了一些小窍门,希望能帮到您,一起看一看吧~
1、如何确定开票税率?
答: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确定开票税率,其实就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
第二,开票的税率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必须保持一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和第十九条
2、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在转登记之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之前尚未开具发票的,还应按照转登记之前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第六条和第七条
3、转登记纳税人的开票系统需不需要更换?
答: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也不用更换开票系统。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4、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生转登记日之前的退货、折让或者销售行为,该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
5、5月1日以后开具17%、11%的发票,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附列资料(一)的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
6、我们是超市,跟供应商签订的的合同约定:4月供货,5月1-10号对账,10-20号开票,我们收到专票认证后再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5月开票应该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这种销售模式,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并且合同约定有收款日期。合同约定在供货方开具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再付款。所以,开具发票时间早于收款时间。因此在5月开具发票时,纳税义务才发生。所以,应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7、我公司4月10号货物已经发货,约定付款日期是发货后7天付款,但是如果在4月30日,对方还未支付款项。5月1日以后他们付款,我们开票时用什么税率开?
答:这种销售模式也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后7天收取款项。在发货后7天期满,尽管对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款项,但是纳税义务也已经实现了。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应在所属期4月份申报纳税并开票。如果4月未开发票,可以将该笔收入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等以后期间实际开票时再冲减“未开票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并且4月客户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9、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但客户5月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虽然客户在5月收货确认,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10、如果5月1日以后,用老税率开票,是不是意味着在5月1日以前有应税行为没有及时开票?这里面有税收风险吗?
答:您理解正确。除了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如果在5月1日以后开具老税率发票,首先要看这项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的业务,是否在4月份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果未在4月份及时确认收入,就是错误的。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
11、如果我们4月份发生有应税业务,也已经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了。但是在5月份再开票?还有风险吗?
答:实务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以,按照该规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与确认收入时间保持一致。但是实际业务中确实存在,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发票的实际开具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
自2018年5月1日起,新的票表比对规则中,有对“未开具发票”一栏出现负数的情形,系统会强制监控。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开票,导致该栏出现负数,从而导致票表比对不通过,进而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锁,要耽误不少时间。建议朋友们一定要慎重对待此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
12、我们公司是装备制造企业,合同履行时间一般在12个月以上,并且都是先按照合同分期预收款项,然后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制造设备并发货,待全部工程项目完工再结算。请问,我们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在5月开票,应按照什么税率?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你单位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纳税义务就已经实现,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按照17%的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