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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目前已经成了部分国企央企实现应收账款出表的重要方式,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实现资产的盘活,本文就就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筛选标准,基础资产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筛选标准

(一)融资人主体要求

1、融资人主体评级或担保人评级在 AA 及以上;

2、具有持续稳定的主营业务板块,应收账款基于其主营业务产生(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3、融资人不涉及两高一剩行业(钢铁、煤炭等);

4、建议重点开拓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承包业务的国有背景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

(二)基础资产要求

1、可用于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规模在 2 亿元以上;

2、应收账款不附带抵质押等任何权利限制,或可通过证券化方式解除其抵质押限制;

3、债权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且债务人在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账款的权利;

4、债务人不涉及两高一剩行业(钢铁、煤炭等);

5、债务人不涉及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6、应收账款加权平均剩余期限在 1 年或以上;(若为 1 年以内,则应收账款需基于融资人主营业务可持续产生)。

7、入池应收账款满足分散性要求,原则上单一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占应付债务总额比例不超过 15%;

二、中建三局案例分享

(一)项目简介

中建三局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始权益人,以其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循环购买日转让给管理人的,依据工程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对发包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为基础资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为差额支付承诺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融资规模为 30.15 亿元,期限为 3 年,优先级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利率 4.15%。

(二)原始权益人/融资人

原始权益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注册资本 30 亿元,是中建系统的重要成员之一。中建三局主营业务包括建筑工程业务和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两大板块。

公司建筑工程业务板块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建造业务是公司最具优势的业务,主要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经营。

截止 2015 年 6 月底,中建三局总资产为 971.14 亿元,净资产为 116.92 亿元。2012-2014 年公司实现收入 809.23 亿元、1004.29 亿元和 1159.26 亿元;实现净利润 11.26 亿元、11.44 亿元和 22.02 亿元。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为中建三局直接股东,持有其 99.99%的股权。中建三局之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建三局最新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本项目之差额支付承诺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

(三)交易结构

(四)产品结构

(五)基础资产

1、基础资产构成

本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指原始权益人中建三局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循环购买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根据工程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对发包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具体来说,中建三局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别在其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作为工程合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相应的工程合同,分别对发包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就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工程合同,中建三局将分别与前述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购买前述子公司前述的工程合同中对发包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入池的应收账款共计 124 笔。

2、基础资产遴选标准

(1)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工程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发包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原始权益人可根据其条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承包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工程合同项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且发包人未提出因承包人瑕疵履行而要求减少应收账款等主张;

(3)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其对应于基础资产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4)基础资产不属于违约基础资产;

(5)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系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应为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6)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与原始权益人无正在进行中的或将要进行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

(7)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8)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在工程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转让已经满足了所约定的条件;

(9)基础资产对应应收账款的预期付款日不得晚于循环期最后一个分配基准日后的 90 个自然日;

(10)基础资产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

(11)基础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

3、基础资产总体特征

4、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安排

因基础资产加权平均剩余期限为 8.28 月,专项计划期限为 36 个月,为实现资产与产品的期限匹配,本次专项计划设置了循环购买结构。

在循环购买期内的每个循环购买日,买方(指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卖方(指“中建三局”)循环购买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届满,买方不再向卖方购买新的基础资产。

除前两次循环外,本次专项计划后续循环购买的时间间隔为 6 个月。

三、目标客户指引

建议开拓客户:

1、各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承包业务的国有背景企业(如中建系统、中铁系统成员等);

2、主体评级在 AA 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符合上述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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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7 18:35:47
楼主,请问上述案例有相关现金流预测分析报告吗,有的话能否分享下呢,我目前工作上涉及到了,万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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