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工业行业标准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中第五章附录2《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进行修订的2002/51/EC指令《修订97/24/EC 降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和2003/77/EC指令《修订97/24/EC和2002/24/EC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型式核准要求》中的型式核准试验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以及欧盟《适应技术进步修订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的指令》草案中耐久性试验要求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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