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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证监会最新51条IPO审核标准流出!

    与以往窗口指导意见不同的是,最新意见发生了很多重大变化,很多推翻了近10年的形成常规的审核理念

    很多方面,可谓天翻地覆!

    对后续的IPO产生重大影响!

    鹏拍对比以往要求并结合案例跟大家分享如下:(Note:独角兽请忽略,与你无关)

    0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满3年可以申报IPO,3年指的是36个月。

    按照经审计净资产股改;采用评估净资产的话,视同新设,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解读:这点去年下半年保代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过。实践中,目前把握的就是36个月,虽然尚未出现案例。

    02、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直接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间接股东(非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可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充分披露。

    解读:最典型的案例是长江润发(002435):2010年上市。上市前公司存在三种工会持股形式:工会对公司直接持股、工会在控股股东中持股且为小股东、工会在公司二股东中持股且为大股东。最后清理结果为:工会对公司直接持股、工会在控股股东持股清理,工会在公司二股东中持股保留。

    03、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意见。

    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入股、退股程序合规的,访谈30%(股东人数及待查股份数)即可。

    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入股、退股程序存在瑕疵的,访谈70%(股东人数及待查股份数)。

    解读:实践中两种公司面临的这个问题最棘手,银行和93-95年之间成立的股份公司,都有很多合法股东且不断变化,工作量非常大,建议早做准备。

    04、申报前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核查方面,对于申报前1年入股的股东进行充分核查,包括原因、价格等。

    锁定期方面,不再区分板块,申报前6个月通过增资或从实际控制人处转让,则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同时,在审核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股权变动。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执行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变动除外。

    解读:关于突击入股的核查,原来一直是申报前1年,去年下半年保代培训改成了申报前两年,此次又说是一年,建议从严把握。

    原来突击入股,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是不同的,增资与受让也是不同的,并且有漏洞(主板(含中小板)是上市前1年入股算突击入股,实践中由于申报与排队时间一般都长于1年,根本不可能出现)。现在统一改成申报前6个月算突击入股,然后从工商变更起算36个月就顺畅多了。

    在审期间股权变动问题,鹏拍之前总结过“IPO报会后,股权可以这样转让”,虽然实践中除了“非银行业,面向新股东,直接又比较大的变动,增发、转增则绝对禁止”,其他都有一定口子,但是一定要慎之又慎。

    05、出资瑕疵

    发行人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或在出资方式、比例、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应该在申报前补足、补充履行程序,不构成障碍,也再要求运行时间。涉及金额重大、恶意抽逃出资则构成障碍。

    解读:之前规定的是“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并等待12个月;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去年下半年保代培训的时候已经提过,历史上绝对金额比例不大的出资不实不再要求申报时间限制,此次算是开了更大的口子。

    另外,抽逃出资是不能认的,实践中没有任何IPO企业认过,都通过各种理由解释一番说仅是不实,没有抽逃,因为抽逃是要入刑的,“抽逃出资罪”听说过吗?

    06、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中的程序瑕疵

    如拟上市企业存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瑕疵情况,仍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如果不存在瑕疵,中介机构核查后发表意见即可。

    解读:这个要求近10年一直有,没变过。

    0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如果部分资产来着上市公司,关注履行的程序、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是否损坏中小股东利益;发行人及关联方董监高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转让完成后是否存在纠纷。

    如果大部分资产来自上市公司,应从资产置出时间、该等资产的作用等多方面考察,原则上不支持一次资产重复上市。

    此外,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暂不符合现行监管政策。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需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

    解读:2010年第5期保代培训记录对分拆上市提出了6条要求。之后,只有国民技术(300077)、佐力药业(300181)、中新赛克(002912)三家原上市公司子公司成功上市,但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均降到30%左右,第三方成为实际控制人。

    附分拆上市提出了6条要求:(1)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2)上市公司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3)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5)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6)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其关联方(应理解为不含拟分拆主体本身的相关人员,除非其也在关联方任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

    08、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针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冻结、纠纷的,充分核查原因、第三方基本情况、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如果影响稳定性则构成发行障碍,否则不影响。董监高类似情形,充分披露并揭示风险。

    解读:股权质押于与诉讼,都对IPO或多或少的存在影响,至少大小而已。对此,鹏拍也曾经做做总结“因为股票质押,5个IPO扣分,1个被否”,其中被否的IPO董秘兼财务总监质押了8.49%的股份,构成了否决的一条原因。

    09、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尊重企业实际情况,以公司内部决策为主。

    针对股权相对分散公司,单一股东持股超过30%,若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重点关注的情形包括:其他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比例接近且存在竞争关系、第一大股东接近30%认定无实际控制人。

法定或约定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被认定,需要尊重事实,主张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认可。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如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股超过5%,则其直接与实际控制人共同认定实际控制;如亲属持股不超过5%,有公司管理职务的,需要直接认定共同控制,如无职务的,可不认定共同控制。

    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继承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没有亲属关系的,则综合分析。

    解读:30%是全新的提法,实践中原来一直把握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底线是40%(之前有东方红航(32.71%)、三英焊业(32.53%)因为持股比例低被否),现在窗口指导降到30%了,具体实践情况有待检验。故意设计一致行动来凑控制人的情形证监会比较反感,建议慎重。

    亲属是否认定为共同控制人这几年一直广受争议(5月底被否的中视电传第4条否决原因就包括“未将其他家族成员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现在终于有了明确的意见,任职的不管持股比例,不任职的5%以上要与大股东一块认定为共同控制人。

    IPO申报后,实际控制人去世在实践中一直有比较宽容的态度,比如5月份过会的捷佳伟创。

    10、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涉及主体不再区分主板和创业板,均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刑事处罚,原则上都认定为重大违法;罚款且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无论是否提供处罚机关说明,均认定为重大违法。

    重要子公司的处罚视同为上市公司自身的重大处罚。

    处罚完毕以相关处罚执行完毕或处罚出具日为准计算。

    解读:创业板的首发办法一直比主板首发办法多一条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的限制,实践中主板实践中也在要求,所以不算是新提法。

    环保、安全事故,甚至没提到的食品安全、行贿、外汇等国家重点要求或者舆论压力比较大的事项,还有某特定事项连续多次被处罚,恐怕以后开证明也很难蒙混过关了,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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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3:51:57
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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