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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多企业家名下都有多家公司,经常对外以“集团”名义进行宣传等,而且财务人员也错误地认为:一家企业从银行贷款,给老板另外的几家公司使用,收取的借款利息属于统借统还,免征利息增值税。

其实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关于统借统还方式免征利息增值税,大家一定要注意6个要点

要点一

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

对于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不能按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

对于未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未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得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优惠。


要点二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模式一的资金使用方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

模式二的资金使用方可以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要点三

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且仅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若是集团的资金来源于股东,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的免税规定,应按“贷款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要点四

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统借方所收取的借款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借款利率标准,不但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统借方从借款方取得的利息应视为销售贷款服务全额征收增值税,而不能片面理解为收取的利息中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多收取的贷款利息才缴纳增值税。


要点五

资金本息必须由统借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归还。

统借方只有一个,多层分拨不能享受免税。


要点六

为清晰反映企业集团为下属单位融资且无营利目的,资金来源与资金去向必须能准确对应,且分拨利率水平不高于统借利率水平,因此,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参考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来源:海淀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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