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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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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9 12:56:54
最新的扣除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将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含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增列加计扣除范围。另外,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注意事项」(1)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无须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4)将以往实务中分歧较大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时点,明确为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5)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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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9 13:03:36
最新的扣除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将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含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增列加计扣除范围。另外,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注意事项」(1)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无须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4)将以往实务中分歧较大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时点,明确为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5)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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