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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 八区 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
1918 7
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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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叙述WTO基本原则
2.如何确定倾销?补贴有哪几种?
3.叙述<<TRIPs协定>>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以及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影响
4.简述非关税措施协议有哪些内容?2009年2月13日美国议会,众议院,非别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为期两年的经济刺激计划,其中购买美国货条款,违背了WTO<<TRIPs协议>>那条规定?
5.叙述中国加入WTO后的权力和义务
6.海关估价方法
7.叙述WTO总之,法律地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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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叙述WTO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GATT(General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而来的。它们源自于1994年的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如下: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所有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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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22:28:59
1.叙述WTO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GATT(General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而来的。它们源自于1994年的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如下: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所有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是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

三、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I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四、互惠原则   互惠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互惠原则体现在关税、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五、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与名目繁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公开性和可计量性,能够清楚地反映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在WTO中,关税是惟一合法的保护方式。不断地降低关税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目前,关税的总体水平,发达国家大约在4%以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

六、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惯用的手段,常被用来限制进出口数量。WTO倡导贸易自由化,主张取消任何非关税壁垒。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是: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
七、 透明度原则     贸易自动化和稳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有赖于增强贸易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因此,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贸易的所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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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9 00:55:23
1.叙述WTO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GATT(General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而来的。它们源自于1994年的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如下: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所有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是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
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I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互惠原则     互惠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互惠原则体现在关税、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与名目繁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公开性和可计量性,能够清楚地反映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在WTO中,关税是惟一合法的保护方式。不断地降低关税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目前,关税的总体水平,发达国家大约在4%以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惯用的手段,常被用来限制进出口数量。WTO倡导贸易自由化,主张取消任何非关税壁垒。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是: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
透明度原则     贸易自动化和稳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有赖于增强贸易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因此,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贸易的所有领域。

2.如何确定倾销?补贴有哪几种?
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
的规定:“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     1.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     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     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     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     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②落后地区援助。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对处于落后地区的非用于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被视为是不可诉补贴。但该补贴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清楚表明地理区域以及经济与行政区划;第二,该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失业率的115%。     ③改造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援助。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企业改进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应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高于采用环保设备所需费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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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9 00:59:54
3.TRIPS 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每一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其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但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国民待遇原则可以存在例外。
2.最惠国待遇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成员向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但有以下例外:
由司法协助和法律实施的国际协议所产生的,并且不是特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待遇
根据互惠原则提供的
TRIPS中没有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
TRIPS生效前已经生效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所产生的优惠。

        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
1.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得到全面提升
(1)增加了保护权项。除了以往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已有规定的权利种类外,新修订的法律中,专利法增加了权利人“许诺销售”的权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权利人的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商标法增加了“在先权”、“优先权”的规定、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的请求权,著作权法增强了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出租权、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扩大了保护范围。如国务院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含有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的权利,填补了国内过去对集成电路未提供法律保护的空白;计算机的保护延伸了“最终用户”的规定;商标法规定了“地理标志”、“驰名商标” 的特殊保护,同时还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官方标志等也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除了将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杂技作品等列入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还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修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而扩大了该类作品的保护范围。此外,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了进一步限制,如将不受保护的“数表”修改为“通用数表”,缩小了著作权法不保护的范围。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和缩小,已将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即软件的实际使用者。“最终用户”侵权,主要是指购买、使用、复制非法软件,也包括将合法购买的正版软件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3)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一是增加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主要是指诸如“加密锁”、“防火墙”等加密方式和设置)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二是增加了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行为也将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三是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即是指众多的作者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化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多种概念,有着不同的名称,如权利人贸易联合会、版权代理机构和版税结算中心、作者协会等[1]。
2.打击侵权的力度增强
(1)增加了法定侵权的种类。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了以下四种侵权行为:一是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是未经表演者许可,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三是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四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商标法增加规定了“反向假冒”的侵权行为;专利法和商标法都增加了“即发侵权”;禁止“不知者不视为侵权”。
(2)相关环节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如现行专利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也视为侵权行为。但同时又规定,使用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确定了赔偿额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此均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即侵权人首先是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以上两项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还规定了最高限额赔偿,即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上述规定,与TRIPS协议中确定的赔偿原则相一致,也是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需要的。
3.传统侵权法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新的突破
(1)在专利法、商标法中引入了“即发侵权”概念,增加“诉前临时措施”,突破了传统的侵权构成“四要件”。“即发侵权”对即将发生的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司法当局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意义在于通过阻止“即发侵权”,力争把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侵权的构成应具备四要件:主观有过错;行为有违法;事实上有损害结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将“即发侵权”与“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一同视为侵权行为,都要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表明我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中“损害要件”的内涵已经发生改变,其中的“损害”已经由“现实产生的实际损害”扩展到包含“即将产生的损害”(损害威胁)。
(2)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引入了所谓的“民事制裁”制度、实行“法定赔偿”制度,对传统“填平赔偿理论”进行了补充。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这一修改,不仅具体规定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增强了可操作性,而且允许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该说,这是一个大的突破,加大了对专利侵权惩罚的力度。
4.丰富了知识产权救济措施
新修订的法律和新出台的法律都确立了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救济机制。
(1)增加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新专利法、新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都增加了诉前采取的与禁令性质相同的法律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民事程序开始前可能受到的无可挽回的损害或证据有可能灭失。新增加的关于诉前保全证据的规定,对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所突破,有利于对专利、商标等权的保护。
(2)强调行政终局性决定的司法审查。新专利法、新商标法中均有规定。以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以及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商标确权的终审问题,一直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终结。按照TRIPS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据此,新专利法、新商标法均删去此类行政终局性决定、裁定的内容,增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专门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罪”的刑种。其中有假冒专利罪与侵犯版权罪、侵犯商标罪等刑种。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继续保留了侵权的刑事救济手段。
5.清理的地方有关知识产权规定,达到了TRIPS协议统一实施的要求
为了实现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各地及时开展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修改或者废止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如一些地方制定的申请专利手续及有关费用方面、行政性争端解决程序及收费方面的规定,都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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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9 01:02:35
4.WTO非关税措施的协议
指的是货物贸易中的6个具体协议:
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2、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3、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4、海关估价协议
5、原产地规则协议
6、装运前检验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 该协议是为了减少因技术性要求、产品标准的过分差异等技术性壁垒对贸易造成的障碍而于1994年签订。
  1、TBT要求成员方做到——
① 采用技术规定制定强制性的产品标准(含包装和标签要求);
② 应按照国际标准制定技术规定,如制定的技术规定与国际标准不符,则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则;
③ 保证供应商获得产品符合标准的确认证书(技术文本);
④ 统一国内规则;
⑤ 实行证书制度。
2、技术壁垒的特点
   ① 技术标准高而且繁多复杂。发达国家除要求进口商品附合ISO9000标准体系外,还有自己一套标准。例: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准CE,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准。
② 名义上具有合法性(暗含贸易保护主义成份)。
③ 技术标准的内容广泛、复杂,具有隐蔽性。
④ 为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设置了障碍,具有歧视性。

3、绿色技术壁垒
  ★ 技术性壁垒之一,又称环境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由,通过立法或制定高于国际公认或多数国家能接受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从而对国外商品实行进入限制。
   ★ 例:由于欧盟提高对茶叶农药残留物检验标准,致使2001年我国对欧盟茶叶出口减少37%以上;
    欧盟通过进口打火机CR法案,我国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不能再进入欧洲市场。

绿色壁垒涉及的内容和形式:
① 绿色技术标准:除ISO9000标准体系外,还有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
② 绿色生产。
③ 绿色环境标志。美国“EPA”、加拿大“EV”、法国“NF”、德国“蓝色天使”等。
④ 绿色包装。
⑤ 绿色卫生检疫。
⑥ 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对一些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征收高附加税或限制、禁止进口。
⑦ 绿色补贴: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费用计算在成本内。

4、TBT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 影响:
① TPT促使我国在技术法规、标准和措施方面与国际接轨;
② 有利于我国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促进企业引进高新技术、采用国际标准;
③ 使我国技术含量低的产品出口受阻;
④ 为了达到国际技术标准,企业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成本增加,暂时会削弱产品竞争力。

         ★应对措施:
  ① 政府要加快技术法规措施的制定、加快国际标准化进程;
  ② 建立咨询机构、收集信息、建立预警机制;
  ③ 当出口企业遭到不公正待遇时,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诉,寻求保护;
④ 企业必须提高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以增强竞争力;
⑤ 加强合格认证工作,力争通过ISO9000认证、ISO14000认证,提升企业无形资产。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M)
    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1993年签订的SPM对WTO成员管制动植物进口产品(含食品)需要遵循的原则、规则作了具体规定。
    动植物卫生检疫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检疫为基础。
★ 有关国际组织: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国际植物公约等。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1、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一国海关规定的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才允许进口的制度,是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的非关税措施。
    可以分为:
  ①自动进口许可证:对进口某些商品没有限制,只是一种申报程序;
  ②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受政府有关机构的严格监督和控制,只对允许进口的商品发给许可证,而且有数量限制(配额)。

2、“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于1980年1月1日生效、乌拉圭回合谈判又作了补充修订。
★ 基本原则:实施进口许可证程序应不编不倚,公平合理,提高透明度;程序应尽量简便,应给申请者以合理的时间;取得外汇与不需要许可证的商品待遇相同;不能滥用或不适当应用许可证制度等。

海关估价协议
1、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商品采用从价关税。
★ 东京回合谈判(1973年9月——1979年4月)达成了《海关估价守则》、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994年4月)通过了《海关估价协议》。

2、《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6种海关商品估价方法:
   ① 成交价格:是指商品出口至进口国时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发票价格)。具体操作时还要有所调整。
   ②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③ 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④ 扣除价格;
   ⑤ 推算价格;
   ⑥ 合理确定。
   ★ 使用以上6种估价方法时,应严格遵守下列顺序:只有当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方可使用第2种方法,其后几种亦如此。

原产地规则协议
1、商品的原产地:指某一特定商品的完全生产国或生产地。当一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参与了某一商品的生产时,对商品进行了最后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即为该商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
★ 目前通行的原产地划分标准有两种:
  ①完全原产商品标准;
②实质性改变标准—— 增值百分比标准;改变税目号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国际上一般把以上三个标准综合起来使用。
   ★ 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海关技术性(统计)问题,它已发展成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演变成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2、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了两项基本原则:
    ① 以一种公正、透明、可预知、稳定和无歧视的方式准备和实施原产地规则;
    ② 原产地规则不应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装运前检验协议
     1、装运前检验是指雇用独立的专业公司来检验从海外订购的货物的具体装载情况,包括价格、数量和质量。这一做法被许多发展中国家采用,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的财政利益、弥补行政管理机构的不足。
     2、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装运前检验协议》为使用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成员(出口方及进口方)制定了一套原则和规则,确保该检验活动不对贸易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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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9 01:05:19
入世后享受如下基本的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入世后承担如下基本的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6.(答案见第4题)
7.没看懂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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