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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16日起施行。《解释》首次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下了明确定义: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在这个定义基础上,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刑期在5到10年;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刑期在10年以上。量刑不可谓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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