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经济史部分(略)
第二部分:市场经济中的主体部分似乎没有多大疑义,因为人们划分的角度不同、思路不同,但都是那些内容。
值得商榷的是各主体的性质,特别是ZF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其论述不只是空洞,缺乏对ZF本质的论述——只以群体性、权力概面论之,然而不了解ZF的本质从而想深刻的论述ZF的功能及其特性是不能够满足需要的。比如,
1.对ZF主体的论述——“
ZF有供给就一定会有需求,这种需求从何而来,如果从市场经济中而来,其符合市场经济的供求准则,但有可能由于权力和资本的结合导致“不公平”的发生?从“国营企业”而来,又会出现ZF“市场干预”的经济不效率。而这个需求又有谁去支付,支付的收入来源和支出的过程又该如何体现“公平”“公正”?由于ZF所具有的”群体性质”,“市场关系”所具有的私人和竞利性质,这种矛盾成为一种新的政治成本。”ZF是谁的ZF,由于不懂得ZF的本质,所以,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为什么从市场经济中来,就会导致“不公平”;而从“国营企业”来就会出现不效率。
——当然,对ZF功能的探讨更是缺乏深度(参考第四部分),
1.1.把ZF的经济功能强行纳入所有经济领域——如生产领域,并举例“
泰国的皇家农场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农场隶属泰国王室,其所有权为王室所有。其商店主要设在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的均为皇家农场自产产品,产品品质优良,包装精美,价格适当,深受当地消费者信任和青睐,成为平衡市场供求、释放合理价格信息的一个参与性典范。”但他似乎忘记了我国ZF包办下的凭票供应粮食、食油与蔬菜的时代。
1.2.其实,ZF的经济功能不只存在于上述功能,更为关键的在于财税与货币功能,当然,这是深层次的东西,不能简单的在此论述;
1.3.其实,把上述生产、流通与消费领域都纳入ZF权力范围之内与其对ZF的定性是有很大的关系的,他认为ZF具有“群体性”——从而具有“道德性”,当然,在他的字眼里是用“应该”来限制的,但“应该”是否等于“现实”——其实,其把ZF的“群体性”过渡到“道德性”本身就不严格。
1.4.上述定性同时也导致了作者对ZF失灵的论述的缺乏,没有对ZF失灵的准确认识与定位,你就不可能对ZF应该如何介入经济领域有个准确的把握,同时也不可能对如何管理ZF做出准确的理解,只是大面化之的认为:“
(一)ZF经济主体的管理:应该引入……(二)ZF应该引入效率评价体系……(三)ZF应对参与体提出市场目标和社会目标要求,避免其……(四)ZF对这一类主体经营……。”似乎ZF只要引进作者的管理措施,自己就能把自己管好。
2.对个体的阐述——其实,作者对个人的阐述简直就是为了强调市场的罪恶,把所有的社会矛盾都宣泄到资本上来了。无一处是对个人主体的性质及其主体功能的阐述,从而使其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个人与ZF作出恰当的解释;同时也没有能够准确的把握资本的本质。
上述蓝色字体为引用河北山的原文
ZF的经济职能之一——就“‘狐狸分蛋糕故事’的经济学探讨”与chalihe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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