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新商科论坛 四区(原工商管理论坛) 经管相关法律法规
2141 6
2009-12-18
2009年12月18日 08:06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关于拆迁条例修改工作的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
  依据有关法律,“依法拆迁”必须建立在“依法赔偿”基础上,而不少地方却只有“依法拆迁”,没有“依法赔偿”,折腾出了“边拆迁边赔偿”、“先拆迁后赔偿”等,一旦拆迁完成就变成了“随便给点”。
  “先补偿后拆迁”是进步,但如何依法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赢得拆迁户的拥护支持,才是新的拆迁办法应有的“灵魂”。拆迁是“系统工程”,从补偿标准的确定,到合理的安置方案,都要有法有规。(安徽 童克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9-12-18 11:09:47
支持,不然再拆下去,全国人民就没法忍啦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12-18 11:14:10
善后这事一向都很困难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12-18 11:27:28
社会的悲哀啊!GDP的代价啊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1-1-21 16:10:40
拆迁也不一定是坏事,也有好多为一己私利阻挠公共利益的事情,就是需要强拆,不然公信力都没哟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1-1-21 16:13:02
也不是我站在拆迁的一方,也不是因为我是开发商,有时短期利益会阻碍长期利益的,新农村建设需要拆,长远发展需要拆,主要是村集体经济需要发展,而不是直接把钱全部交给村民个人。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