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应该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301调查报告对中国的产业政策大加挞伐。但是301调查报告所说的产业政策,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建立在比较利益理论基础上的“选择性”产业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它所讨论的是所谓“与技术相关的产业政策”(technology-related industrial policies)。
301调查报告认为,中国的目标是使自己在技术领域、特别是在先进技术领域,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上分别取得支配地位和领先地位。为此,中国试图减少对外国技术的依赖、提升在价值链中的位置、实现从廉价生产者到全球科技创新大国的转变。应该承认,301报告的上述概括是比较准确的。
中国目前的产业政策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二是政府为选定产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例如,十三五规划的提法是:“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绿色低碳、高端装备与材料、数字创意等领域的产业发展壮大。大力推进先进半导体、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系统、新一代航空装备、空间技术综合服务系统、智能交通、精准医疗、高效储能与分布式能源系统、智能材料、高效节能环保、虚拟现实与互动影视。”十二五规划的提法则是:“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和信息服务。生物产业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生物农业、生物制造。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光热发电、风电技术装备、智能电网、生物质能。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共性基础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发展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
在确定目标之后,从政府角度来看,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支持企业实现上述产业或技术政策目标。政府支持企业实现这些目标的措施和政策则包括补贴、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技术研发、奖励、标准法规的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
以光伏产业为例,最开始政府的支持包括: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按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对于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主要通过贴息和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政府对电动车产业的支持也是如此。2015年中央和地方为电动车产业提供了300多亿元的补贴,只要车辆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除了中央财政补贴,一般还能享受与中央按1:1发放的地方补贴。据称,生产一辆纯电动客车,“国补”加上“地补”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最高可以享受100万元补贴。
在光伏和电动车领域,政府通过补贴等形式予以支持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日本政府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扶植新能源产业。日本经济产业省在1993年实施“新阳光工程”,布局建立日本本土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和太阳能市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日本政府一方面通过政府资助推动太阳能电池制造技术研发,另一方面为光伏发电用户提供补贴。德国则实施“固定上网电价”政策,电网公司必须全额收购光伏发电的上网电量。对于电动车,日本政府为购车者提供补贴,补贴数量以不超过因购买电动车而多付出的购车款的50%为限。欧洲国家则在对购买电动车实行扣税、免税的同时,作为一种逆向激励,对普通车辆加征碳税。在比利时,购买电动车可得到最高达9190欧元的个人所得税抵扣。
中国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大部分“产业”,其实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与比较利益相联系的产业,而是可以归类于某些产业之内的“产品”。可以说,中国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里的所有“产业”中,都不具有比较优势。中国自己所说的产业政策中的“产业”一词,同比较利益已没有太大关系;优惠政策所惠及的目标与其说是产业不如说是产品。301调查报告把中国的产业政策定义为“技术相关的产业政策”,应该说是比较准确的。可以说,301报告攻击的实际是中国的技术政策。由于技术成果必须体现为某种产品,如某种芯片,特定技术和特定产品是两个可以交换使用的概念。
我们的问题是:一是如何确定技术发展目标(不是给予优惠的产业目标)?二是政府应该在技术发展过程中起到何种作用?
对传统产业政策批评最多的是“挑选胜者”(picking winner)。政府不如企业聪明,政府往往选错“潜力股”。此话有道理。但是,第一,中国所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是在广泛吸收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第二,更重要的是,名录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企业大可以走自己的路。
政府对某种技术研发和产品市场的支持,是世界通行的做法。特别是高技术产品研发的周期长、初始投入大,没有政府的支持很难成功。因而,在这个问题上,301报告并未做更多的文章。301报告对中国政府支持企业实现技术赶超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技术获取方式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对国内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行补贴是WTO所允许的,但这种补贴不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换言之,如果这种补贴给了中国企业就必须给在华外国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的补贴政策,导致光伏业产能过剩、劣质产品占据一定市场份额、滋生金融风险和地方政府寻租等问题。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光伏新政”(《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幅收缩有补贴的光伏新增装机总量,同时度电补贴每千瓦时下调5分钱,就是对过去政策的纠偏。
光伏和电动车的兴衰告诉我们,“产业”政策的失败,同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和有关部门管理能力低下有关。地方政府为出政绩盲目吸引光伏企业投资,是造成光伏行业产能过剩的重要原因。许多汽车厂家大肆“骗补”,则同缺乏完善的监管措施有关。骗补是刑事犯罪行为。骗补大行其道,说明了企业家的堕落。产业政策或“与技术相关”的产业政策能否成功,是以一系列制度条件为前提的。应该承认,如果企业经济活动受到地方政府过多干预,如果没有风清气正的政治和文化生态,有产业政策或技术政策,可能真的还不如没有产业政策或技术政策。
301调查报告充分反映了美国朝野对中国向高技术领域进军的担忧与敌视。在中美经济竞争中,美国的优势在高技术领域。而中国也深知赶超美国的关键是高科技。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在高科技领域,美国将尽一切可能通过各种办法保持对中国领先10年到20年的优势。为了防止中国的技术赶超,美国“宁可自伤800,也要杀敌1000”。美国的301调查报告和特朗普6月18日的讲话,已经清楚的表明了美国的这一立场。特朗普政府开始谈论对中国学者和学生的限制,这使我们嗅到麦卡锡主义的气味。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路风曾经指出:“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产生了引进技术的强烈需求,……对技术引进的偏重在实践中逐渐发展成为对自主开发的替代、并产生了可以依靠引进技术和外资发展中国经济的幻觉,甚至出现了排斥自主技术创新的倾向。”
本来,随着中国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中外技术差距的缩小,外国企业对自身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会越来越紧。现在,再加上美国政府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政策转变,中国希望通过市场换技术、逆向工程、购买、海外并购等等方式获取外国核心技术,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缩小同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自主创新”成为中国企业唯一可靠的选择。
正如路风教授所说,“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已经具有一个相当规模的知识生产基础结构以及丰富的科技人力资源……中国走向自主创新是一个重大的战略和政策转变,其实质就是要使科学技术进步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源泉,同时把本土技术能力的发展看作是提供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但由于初始投入大、投资风险高,外国垄断企业往往也会合力打压,国家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可以且应该通过适度的补贴、减税、信贷优惠、事后奖励、行政便利、基础设施提供等方式,对企业和个人的自主创新予以支持。当然,政府在基础研究和教育的投入更自不待言。
中国应该感谢特朗普、纳瓦罗和莱特希泽,他们对中国实行技术封锁只能迫使中国放弃幻想,更加心无旁骛地走向自主创新的道路。
五、中国应该重新审视“走出去”战略
“走出去”是中国近几年大肆宣传的“战略”。这一战略已经引起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高度警觉。
301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在三个方面损害了美国的利益。第一,中国试图通过并购和投资实现产业升级,损害了美国企业的竞争力。由于中国企业得到政府补贴,以及拥有数千亿美元的各种基金的支持,美国高技术企业无法在全球市场上同中国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由于市场份额的丢失,美国企业的研发可能不得不转向其他利润和发展潜力较低的领域,进而丧失长期竞争力。第二,中国企业比美国并购目标企业技术落后,根本无法给美国带来一般直接投资所能带来的技术溢出效益,因而将破坏美国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第三,中国的海外并购人为提高了潜在并购标的物的价格,造成了整个知识产权并购市场的价格扭曲。
正如日本经济学家关志雄所指出的,为了阻止中国企业为获得先进技术而开展的并购等对美直接投资,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越发严格。值得提出的是,只要与“安全”挂钩,WTO的许多规则就可以被搁置一旁。根据《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oreign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简称FINSA),美国政府下属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下称CFIUS)负责监管对美直接投资。CFIUS有权依法审查海外企业以“控制”为目的的企业并购(M&A),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如果判定美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CFIUS就会要求外国投资人改变投资内容或放弃美国国内资产。2017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联合递交了以增强CFIUS监管权限为目的的《外商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7,下称FIRRMA);其中,不仅对以往的部分习惯作了明文化规定,还决定将投资审查范围扩大到一些明显针对中国企业的领域。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以资金为基础的在海外并购战略必然受阻,并且代价越来越高。中国应该给这种“走出去”战略降温,企业“走出去”应该建立在商业考虑的基础之上,依靠商业手段加以实施;除非特殊情况,政府不应予以干预。
除了获取技术的动机,输出过剩产能也是许多企业走出去的动机。这种输出可能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整个经济和产能过剩企业的结构调整被延后;第二,接受投资的东道国国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对中国的债务。为了避免这两个结果、特别是后者,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决策者必须准备承担被追责的后果。
因此,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走出去”应该调整。中国企业旨在获取高新技术的“走出去”,正受到美国火力全开的阻击;“走出去”获取先进技术的道路肯定会越走越窄。中国企业旨在输出过剩产能的“走出去”,也将会日益受到东道国政局不稳、无法偿还债务等问题的困扰。企业“走出去”必须建立在商业考虑而不是政治考虑的基础之上。中国过去的对外援助几乎都以“既失去了金钱,又失去了朋友”而告终。这一惨痛经验教训不应忘记。
中国自身有着庞大的国内市场,开拓国内市场应该是中国企业的主攻方向,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应该鼓励企业在扩大国内投资和调整产品结构,在适应或创造国内需求上多下功夫。
六、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
多年来美国利用美元的霸权地位和世界各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挥舞罚款的大棒,以维护法律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中企既然在国外经营就应该严格遵守外国的法律;但是,我们也不应该幼稚到相信只要我们遵守(主观上遵守)美国的法律、法规就不会遭遇到被敲诈勒索的厄运。今后美国将更经常使用禁运之类的“大棒”打击中国企业。由于美国的“长臂管辖”,即无论发生地在何处,任何人只要满足了“最小联系”(只要和美国发生了任何联系,哪怕仅仅是电话、邮件或银行转账),美国都具有管辖权(判罪),中国所有企业都会面临中兴通讯式的危险。
2017年6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说:“中方一贯反对在安理会框架外实施单边制裁,尤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对中方实体或个人实施‘长臂管辖’”;“对于中国企业和个人,如果有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行为,一经查实我们会根据自己的国内法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从外交部发言人的立场来看,美国对中兴的处罚并无合法性。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反制能力,中国很难使“美方立即纠正有关错误做法”。今后,美国可能会把中资产企业当作人质,绑架中国的外交政策。如果美国对某个国家(如伊朗)实行禁运,而中国的外交政策不支持这种禁运,中国企业怎么办?对于这种可能性,中国必须准备好预案,颁布相应的法律,以减少自身所受到的伤害。“不付赎金”应该成为中国的一条基本原则。同时,我们要认真研究中国海外资产(包括外汇储备)的安全问题,做好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