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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9


北京大学:建设学术道德“法庭”
马义勋

  北大近日出台的《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该校教职员工、科研工作者,一旦被发现和举报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将面临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专门调查。今后,北京大学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将首先调查候选人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将实行一票否决。

  据介绍,《教师学术道德规范》3月15日批准通过,北大将成立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来自各个学部、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工作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在三十天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将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对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者,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被举报人如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也可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将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5、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相关处罚

  违反第1、2、3项情形者,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违反第4、5、6项情形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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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 2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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