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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构建“劳资命运共同体”——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劳动,资本,命运共同体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认为“剥削”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并且是源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因此要消灭经济剥削就必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马克思的公有制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实践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遇到了不少问题。这是由于人们对社会化大生产活动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历史上在马克思主义公有制国家的计划经济下,整个社会化大生产活动不再由“看不见的手”去指挥,而是由一只“看得见的手”而且是“闲不住的手”去指挥,但这只手并不是公义的全能的上帝的手而只是有某种背景的肉身凡人的手,所以不可能将整个社会化大生产指挥得天衣无缝。正是指挥中的众多巨大漏洞使得“假公济私”的“权力剥削”的犯罪得以滋生蔓延……。所以,曾经推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的许多国家,只得又重新容许私有制的适当存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当然,不可否认,在改革过程中有不少人是靠“化公为私”、“假公济私”或“损公肥私”的犯罪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先富起来的,但这是人的犯法,并不是资本的罪过

根据前面几帖的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商品生产,不明显具有马克思意义上的经济剥削的性质。从广义社会关系上讲,“剥削”主要只是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的运用。恰恰是不受约束的权力造成人们的不平等的出现,使得在分配与交换领域产生了超经济剥削现象。生产领域中存在的只是在共同生产中为了共赢的“分工”与“协作”,不存在剥削可言(超经济剥削除外)。人们总是在不断权衡利弊中进行选择,只有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当然还应当明白:生产资料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之外的,因此,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人)是两回事;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生产性贡献,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贡献,两者的贡献应该分开。当然,由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是有限的资源,并且已经存在有产权归属的问题,不能免费使用,在商品新价值的分配上要求实现产权的合理收益在目前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以对立和对抗的观点看待和处理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剩余价值问题无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不能简单套用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经济学家应该做的是科学的分析生产中各种因素所起的作用,建立合理的分配标准,由政府规范必要的企业劳、资分配的行为,彻底消除超经济剥削的可能性,构建好“劳资命运共同体”。为了给构建好“劳资命运共同体”提供理论支撑,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后续的帖子就将讨论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的有关问题。欢迎挑错、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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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1 20:27:01
各个社会成员在社会总劳动中都有自己独特的位置和功能,他们之间的差异总是永远存在的!社会中每个人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的有效劳动,而不仅仅是是他所投入的劳动。自己不劳动只凭所得到的各种权力(利)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的行为才是属于剥削。来源于社会性潜劳动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只存在合理性的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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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2 20:42:20
基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论述的资本对雇佣劳动存在着“经济剥削”,为了消灭“经济剥削”,论坛上出现了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各种设计,都以为按照他们的设计建构所有制,就可以实现没有“经济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可是,如果资本对雇佣劳动存在着的只是“超经济剥削”,那么,人们就会注意到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各种设计对于消灭“经济剥削”的可操作性就是很差的,那就会把精力用于设计如何消灭“超经济剥削”的社会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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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3 20:18:30
本人在今年2月曾发帖:《关于商品价值的思考(续6)——构建“劳资命运共同体”》谈到论坛上许多关心消灭剥削与制度创新的网友们对如何改革国有企业(公有制企业)提出了很多方案,总的目的是不让资本家“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要拿回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他们制定方案的理论出发点都是认为“剩余价值”以及“剥削”都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是资本对工人的一种“经济剥削”,因此必须用“经济手段”才能消灭“经济剥削”。也因此他们热衷于构建“没有被剥削者”的各种“自由人联合体”,而没有注意到“没有被剥削者”的“自由人联合体”的各自分立的小集团“共同占有”的各个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也有可能因效率、经营不善等等问题导致没有“剩余价值”可以共同占有,反而有可能像某些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一样破产清盘!我现在请教网友们的问题是:如果发生在生产领域中的“剥削”只是属于“超经济剥削”,是否有可能只采用“超经济手段”就能消除?在“剥削”这个概念上是否有必要区分“经济剥削”与“超经济剥削”,是否有必要搞清楚现实社会中到底哪种“剥削”是主流,都发生在哪个领域?是否可以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框架下构建好“劳资命运共同体”?“劳资命运共同体”是否已有例子或雏形?搞清楚了这些问题再去制定的制度创新的方案,也许就会更为现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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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3 23:29:49
“劳资命运共同体”————

请牢牢记住:你这个“劳资命运共同体”是典型违背了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的。只是因为:劳动者绝不应该与投资者共担风险。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必须获得劳动报酬。投资方是否有收益那是投资者的事。这是其一。

其二,当投资者亏损后,劳动者是否退还以获得的工资为投资者还债?如果:是,那么,劳动者等于白劳动。连养家糊口都不可能。这样一来劳动者只有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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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4 14:00:03
qi509 发表于 2018-8-13 23:29
“劳资命运共同体”————

请牢牢记住:你这个“劳资命运共同体”是典型违背了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的。 ...
谢谢关注并回应。我只能说你读帖不仔细。我说的是“剩余价值”分配问题:“以对立和对抗的观点看待和处理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剩余价值问题无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不能简单套用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经济学家应该做的是科学的分析生产中各种因素所起的作用,建立合理的分配标准,由ZF规范必要的企业劳、资分配的行为,彻底消除超经济剥削的可能性,构建好“劳资命运共同体”。”至于生产领域中的劳资关系只是租赁使用关系,不是买卖关系,我在前面几帖已有说明,与剩余价值分配无关。不存在你的其一、其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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