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及其对实体经济影响的深化,中小企业在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迅速凸显。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显得日趋重要。本文将就国外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的演变趋势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有所启发。 一、由对中小企业的自由放任,转向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进而促进
早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经济中的垄断力量不强,自由竞争程度很高,各国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定位是既不扶持,也不限制,任其自由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大企业逐步取得垄断地位,市场控制能力增强,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大企业垄断形成对小企业的生存威胁,美国出台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和《1914年克拉顿法》,但此时尚未出台专门的小企业扶持政策。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使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认识到中小企业在稳定经济、扩大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始实施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保护政策。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甚至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扶持。美国于1953年颁布了《小企业法》,专门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为保护和扶持小企业奠定了基础。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联邦德国对中小企业采取保护和扶持政策,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大企业通过垄断手段兼并中小企业,推动市场自由竞争局面的形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处在经济恢复阶段的日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中小企业振兴对策纲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等,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并在通产省之下建立了中小企业厅,积极实施针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政策。
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各国政府进一步认识到中小企业在技术进步和创新方面的巨大优势,促进了各国政府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由消极保护转向积极促进。在美国,为了鼓励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政府制定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SBIDA),并建立了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SBIR)等,推动了美国小企业发展进入黄金时期;而克林顿政府以来的一系列与小企业有关的法律,如《小企业贷款支持法》、《发明者权益保护法》、《小企业投资中心技术改进法》等,更加体现了美国政府对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与扶持。在此阶段,德国政府不仅对《反限制竞争法》进行了再次修订,通过制定《改革中小企业结构的基本纲领》,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合理的企业规模结构;还专门制定了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支持政策,如1977年制定的《联邦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以及197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研究与研制工作基本设想》等,据此政府可以直接以补助形式将专门资金发放到各中小企业。顺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如《中小企业部门调整法》、《特定不景气地区中小企业临时对策措施法》以及《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法》等,以此来调整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关系,积极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新的技术开发,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新的发展。尤其是90年代后日本经济进入低速成长期,鉴于日元升值、经济泡沫破灭和贸易保护主义猖獗,日本政府及时修改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其政策目标也由消极地改变大小企业的差距,变为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政策重点转向促进企业新建和业务创新,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资源支持,帮助其改善安全网络等。
二、由对中小企业的普适性支持,转向对中小企业的选择性支持
许多发达国家早期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具有普适性的特点。如意大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凡是中小企业,不管进行哪一类投资,国家都对其银行贷款给予利息补贴。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意大利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逐步具有选择性的特点,如专门扶持中小企业的某些特定投资项目,甚至只有进行现代化改造、扩大规模、调整结构、实行转产方面的投资,才能信贷优惠。从80年代初期开始,意大利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企业的选择性支持政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创新、节能、购置先进技术、组建联营机构和进入国外市场等。进入21世纪以来,意大利经济发展渐入滞缓状态,政府通过颁布政策、法令等,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等,引导传统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将微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引入生产过程,变革生产工艺,有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竞争力。70年代以后,美国经济从重工业主导逐步转向第三产业主导,加上经济“滞胀”的出现,导致小企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其作用空间进一步扩大。为顺应这一趋势,里根政府加强了对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支持。到了90年代,在新经济形态下,小企业占美国高技术企业的绝大部分比重,美国政府进一步采取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明确将“有发展前途的高新技术型企业”作为未来扶持的重点。日本经济产业省从2001年开始提出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择优扶强”的方针,由经济产业省的地方局选择当地处于优强状态的中小企业,政府官员登门拜访,“送政策上门”,凸显了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的选择性。
三、由片面强调大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发展,转向日益重视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和共同发展
大、中、小型企业的并存是现代市场经济组织结构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形式。与此相联系,许多国家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上,逐步实现了从片面强调大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发展,向重视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和共同发展转变,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间的联合,引导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合作体系,甚至使中小企业从技术上融入所在产业的生产价值链或经营价值链,与大企业形成有效的分工体系。
美国只将企业划分为大企业和小企业。20世纪初,美国政府只是对大企业进行反垄断,其后逐步转向同时支持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在美国现行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大企业往往发挥了积极作用,如许多大企业资助小企业进行研究和创新,甚至本身就成立了专门的风险投资部门来向小企业投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的在职经理服务团成员,就是由一些大企业的在职高级主管组成,他们为小企业提供免费咨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差异悬殊,形成了典型的“双重结构”和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多层下请体制。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之下,日本政府一方面对中小企业采取保护和扶植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尽快实现现代化;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促成大中小企业密切合作,形成“垂直型”分工协作体系。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大企业开始争夺原来属于中小企业的传统领域。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实行了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转业的结构调整政策,并在政策上限制大企业向中小企业的产业领域扩张。20世纪90年代,随着日元升值和“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作为大企业集团重要生存基础的相互交叉持股体系发生了裂变,直接威胁到处于中下游的系列化承包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进入21世纪前后,日本中小企业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脱下请”现象,形成了越来越多的自主经营、独立发展的中小企业群,这些从“脱下请”体制中摆脱出来的中小企业,又逐步结成一种新的联合体。为加强中小企业的横向联系,促进技术创新,日本政府建立了“园地协同组合”制度,以倡导和扶植中小企业的高度化。1999年,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基本法》进行了修订,把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从缩小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生产率差距,转向促进中小企业的多样化,鼓励中小企业形成且富于活力的成长和发展上。
(未完待续)
作者:广东金融学院 刘志荣 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姜长云 来源:《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6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