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召开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传递出诸多非常重要的信息,对于全面深入了解粤港澳大湾区未来发展趋势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着力点,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将就粤港澳大湾区新定位、空间布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新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港澳居民便利化措施等主题进行解读,相关文章陆续刊出,敬请垂注。

文雅靖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
韩正副总理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
“要加强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回应港澳社会关切,注重用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协调解决大湾区合作发展中的问题。”用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协调解决问题,既是中央政府的一贯原则,也是对港澳社会的回应与宣介。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十九大报告强调要
“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法治化方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1、坚持“一国两制”、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所谓“用法治化方式协调解决大湾区合作发展中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就是坚持“一国两制”、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坚持“一国两制”和依法办事,是大湾区建设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大湾区规范建设和推进的重要保障,是营造大湾区优良法治环境的重要抓手。
坚持“一国两制”、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的核心要义,是做到“三个有机结合”:
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结合起来,把中央依法行使权力和特别行政区履行主体责任有机结合起来,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维护特别行政区法治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认识到,“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中央政府对港澳拥有全面管治权,特区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法律。
从港澳角度看,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依法办事”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打造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第二,市场主体、社会组织遵循法律、法规;第三,政府间合作要依法推进,特别需要考虑和尊重港澳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2、加快推动民商事判决司法相互认可与执行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框架下,“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形成的法律壁垒已经成为粤港澳要素高效便捷流动的制约。基于“一国两制”原则,加上内地与港澳制度差异在相当一段时期存在,快速直接的法律衔接或法律统一并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加快推动民商事判决司法相互认可与执行,则是破解法律壁垒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回归以来,内地与港澳的法律协调,主要通过司法互认、政府部门间法律合作以及法律交流培训实现。
199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开启了两地司法互助新篇章。至今,内地与港澳已经订立五项涉及民商事不同范畴的相互法律协助安排,包括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判决、提取证据、相互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以及相互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但从实施效果看,内地判决在香港被承认的程度不高、程序复杂且颇为费时。随着粤港澳经贸合作、民众交流日趋紧密,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两地司法互认机制。
2018年7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发布《关于香港与内地订立安排以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建议》咨询文件,提出“有需要与内地订立更全面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提出对香港与内地法律均视为“民商事”的、包括违约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在内的终局性司法判决进行相互认可和执行。这表明,尽管属于不同法系,但内地与港澳间的法律环境并非互不相容、难以协调。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率先实现司法互认,应成为粤港澳法律协调的破局之选。
3、借鉴香港经验,优化知识产权制度
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大湾区的发展方向。在科技创新领域,知识产权制度最为重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发挥激励创新和促进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功能和作用。一定意义上,一个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国家或地区创新能力的强弱。
近年来粤港知识产权合作逐步深化。2003年8月第六次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后,粤港两地成立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粤港澳知识产权合作开展,运作效果良好。单是2017年,专责小组完成了29个合作项目。随着2016年《泛珠三角区域深化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17年《内地与香港签订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安排》《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17-2018)》《“一带一路”背景下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等一系列合作协议的落地,内地(粤)与香港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步进入实质性合作阶段。
由于大湾区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差异,目前合作仍属事项合作、零打碎敲,三地仍未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内地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拉高侵权成本、出台有利于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建立专门管理和执行机构。同时需要需要全方位、多角度发力,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体系。换句话说,
充分借鉴、吸收香港的成功经验并转化为制度创新,全面推进大湾区知识产权制度法治化水平,是广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一,消除信息壁垒,加快推进跨境知识产权跨境信息共享。应尽快落实粤港保护知识产权专责小组第十七次会议要求,消除内地海关、公安、边检等职能部门的信息壁垒,与港澳共商共建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执法信息平台,断截侵权商品与侵权货物的输出渠道。
第二,推动商标专利权利、港澳知识产权专业资格的单边认可。粤港澳商标、专利保护制度不统一,短期内难以实现制度衔接与权利互认。应率先启动单边认可,实现商标跨境保护。同时对港澳知识产权知识人士资格予以认可,尽快出台促进港澳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便捷流动的配套政策。
第三,探索吸收香港有利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仲裁规则。如香港2017年修订的《仲裁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为当事人在香港以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探索能否吸收香港先进仲裁制度,将其扩展为大湾区的仲裁规则。
下篇预告:用市场化方式协调解决大湾区合作发展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