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
一、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0分以上)
(八)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认定重点:注册成立时效,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人数,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以及研究开发费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两种指标进行确认,一种是直接确认,一种是自主评定。
(一)直接予以确认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 自主评价
登记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纳入信息库并赋予入库 登记编号: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 合相关规定。
评分标准详见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认定重点:人数,额度,信用,评价得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新进行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定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认定重点:人员学历,业务收入,业务范围
三、认定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
网上申报-地市推荐(现场核查)-省厅审核-祖师专家网评-申诉-答辩-公示-备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主申请填报-系统测评-机构审核-公示-赋予编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主评定,注册登记,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备案
四、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继续认定,通过认定后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
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
(二)一般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科技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三)土地使用出让金减免50-90%,免征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契税、房产税等。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弥补亏损结转年限由原来的5年延长至10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其他企业5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其他企业150%)在税前摊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一般企业的限额为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还可享受的其他优惠
(一)直接财政奖励
可获得各级政府奖励补助资金
(二)研发费用后补助
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大小,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与补贴
(三)低成本融资
轻松获得各大银行的授信贷款,贷款可以获得部分利息补助,科研保险费政府给与一定比例补贴.
(四)树立形象,创新品牌
通过高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企业创新能力”认证”标志,是企业的活字招牌,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产品投标,科技项目申报门槛条件或加分,项目申报优先支持.
(五)资产折旧
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A、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B、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用地供给
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甚至还可以免费用地,大部分地区对其经营场所租金提供补贴.
(七)企业上市
企业减免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上市前税务筹划重要政策工具
五、研发费用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内容大致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者归集顺序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是需要线按照规定归集研发费用,在研发费用比例和其他条件达标之后,才有可能通过高新资格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需要先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后,再按照税务部门告知的扣除范围,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再享受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O%,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技型中小企业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为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