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上午,新上任的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召开“主城九区律师工作座谈会”。林育均说: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要围绕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林育均表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重庆律师应自觉遵守打黑除恶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任何时候都绝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红线。
林育均33年职业生涯差不多都是干政法工作,如今履行司法局长,竟然说出这样一番话,真让人怀疑他是来当司法局长,还是来当弑法局长。
一问林局长:什么是大局?谁有权规定重庆的大局?市委?市政府?市人大?还是广大市民?还是司法局长?如果说四大班子有权规定重庆的大局,那么在四大班子所规定的包罗万象的事项中,什么是大局?如果说书记提出的“五个重庆”(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是大局,那么“工业重庆”、“教育重庆”、“文化重庆”、“水利重庆”、“法治重庆”等就不是大局了?
二问林局长:为什么只顾大局?小局顾不顾?小局谁来顾?如果说经济建设是大局,那么环境保护这个小局还顾不顾?如果说平安建设是大局?那么刑讯逼供这个小局还顾不顾?如果打黑除恶是大局,那么律师依法辩护这个小局还顾不顾?那么如果一般手的指示是大局,那是其他领导的指示这个小局还顾不顾?科学发展观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重庆律师按照林局长的要求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还顾不顾?
三问林局长:律师为什么必须顾大局?公务员要顾大局,是因为我国是单一制政体,国家公务员属于一个体系,每个公务员有义务服从命令听指挥。林局长也承认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为什么要顾大局?是不是没一个公民都要顾大局?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要顾大局,而且大局被明确规定,那是不是可以不要法律?是是不是设立一个“不顾大局罪”的罪名,或者干脆将所有罪名统一为“不顾大局罪”? 毕竟盗窃、强奸、贪污、杀人、组织领导黑社会等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大局,毕竟组织出租车罢运、网络发帖批评领导、疑似不替党说话等都或大或小影响大局,是不是可以用是否顾大局的标准来判定这些事?对于不顾大局者是否可以按敌我矛盾予以大刑伺候?
四问林局长:为什么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重庆律师是重庆市政府雇佣的律师吗?《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必须服从地方大局吗?难道因为重庆律师归重庆司法局管,司法局长就可以把自己当成全市律师的老板?如果律师必须顾大局,重庆律师难道不优先服从国家的大局而要优先服从重庆的大局?如果律师必须顾大局,难道重庆的律师不优先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大局而要优先服从重庆的大局?如果说重庆的大局与宪法、法律不冲突,为什么要多此一举提出顾大局,而且要把“顾大局”摆在首位,是不是说重庆的大局高于宪法和法律?
五问林局长:重庆律师为什么必须围绕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一个偷窃生产资料,破坏经济发展的小偷,重庆律师要不要为他提供法律服务?一个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影响民生的经营者,重庆律师要不要为他提供法律服务?一个为黑恶势力当保护伞,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前司法局长,重庆律师要不要为他提供司法服务?打黑风暴所打的都是破坏重庆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人,重庆律师是不是不能代理他们的案子?即使代理了他们的案子,是不是应该按照司法局的要求,帮警方、检方侦查、通报嫌疑人的言行,是不是应该竭力说服嫌疑人全部交待并认罪伏法,是不是应该是法庭上痛斥自己的当事人并要求法官从快从重判决?重庆司法局是不是想把重庆的律师改造成对用法律为政府唱赞美诗的“律诗”?
六问林局长:重庆律师为什么应自觉遵守打黑除恶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重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是法律吗?如果重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与宪法、法律相违背,律师难道要不顾宪法、法律来维护本地的规定和要求吗?
邓小平30年前就讲过:“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尽忠’。”重庆司法局应该是个讲法治的地方,不是个玩权力的地方,不应该“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不应该“对下级颐指气使”,尤其不应该要求所管辖的律师离开宪法、法律,优先去顾数不清道不明的大局。最重要的是,在中国遵守法律才是真正的顾大局。对重庆律师来说,如果被要求顾与法不合的大局,去遵守与法不合的规定,律师有权利更有义务拍案而起,大喝一声:“你可以剥夺我的律师资格,甚至可以剥夺我的人身自由,但你剥夺不了我对法律的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