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255号(财
税金融类20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在A股创业板上市融资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资本市场支持生物医药等创新高科技企业融资有关情况
近年来,证监会采取多种举措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条件的生物医药等创新高科技企业在境内上市。2014年5月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适当降低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财务准入门槛,取消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扩大了服务企业的覆盖面,从而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扶持的创新高科技企业。2016年1月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将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优化发行条件,突出审核重点,方便企业融资。
截至2017年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达3,485家,2017年全年共419家企业实现IPO,融资2,186亿元。全年新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近80%,其中生物医药企业32家,融资147亿元。
截至2018年上半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达3,547家,2018年上半年共63家企业实现IPO,融资923亿元,其中生物医药企业3家,融资31.7亿元。
二、依法创造条件引导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生物医药等创新企业发行股权类融资工具并在境内上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证监会将选取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的生物医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作为试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同时,《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我会修改了《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高科技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254号(财
税金融类208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允许内资股流通 支持未盈利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我会积极支持包括生物科技在内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在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
201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我会对外宣布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首批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企业参与本次H股“全流通”试点需满足四项基本条件:一是外商投资准入、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及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二是所属行业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契合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三是存量股份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存量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四是公司治理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截至目前,我会已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和5月7日推出两家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联想控股和中航科工,并正在抓紧审理第三家试点企业申请,H股“全流通”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进展顺利。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与香港有关方面密切合作,加强监管,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H股“全流通”试点。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70号(财
税金融类197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资本市场支持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的情况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力量。截至2017年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共1242家,其中在境内外上市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共110家,占比不到10%,还有很大空间。上市融资是龙头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和带农惠农的有效途径。201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2017年,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原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坚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财政性定位,加强政策外业务规模管控,政策性业务范围外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也应谨慎开展,并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系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7年,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债融资。我会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予以积极支持。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我会对涉农企业较多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实行特别支持政策。一是对西部首发上市企业实施优先审核政策。近年来,青海、甘肃、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云南等广大中西部地区均有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基本实现了西部省份的全覆盖。二是对西藏、新疆地区申请首发上市企业,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家脱贫攻坚的重大战略举措,我会于2016年9月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明确贫困地区企业申报IPO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充分体现我会对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广大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企业的支持,为上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首次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要求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点关注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于行业特色突出的企业,我会要求其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深入、透彻地披露行业相关数据,揭示企业核心价值与风险指标,在充分了解行业特征的基础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在担保评级、征信融资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将持续培育和规范企业征信市场发展,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各方提供更优质的征信服务和融资担保服务,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是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有序推进首发审核工作。目前,我会审核节奏加快,整体审核周期已大幅缩短,新股发行逐步实现常态化。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我会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积极支持。同时,我会将通过进一步完善挂牌审查制度和发行融资机制,简化审核流程,改进影响发行效率的薄弱环节,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帮助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缓解融资问题,加大资本市场对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