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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5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变更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本网站办税服务-帮助办税-办税场所”中查询)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以下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为1份且为纸质版)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信息。

事项依据

国发〔2014〕20号;
国发〔2015〕33号;
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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