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情况审查
(一)审计情况审查
是否为需要审计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是否有调查核实认定;审计的会计师事所是否为我行不予认可的事务所;审计是否有专门目的;审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审计范围是否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并附有报表附注;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的,是否有调查说明。
(二)报表勾稽关系审查
各张报表内部各项目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损益表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本期与上期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
(三)财务数据及比率准确性审查
核对财务数据调查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一致、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与CMS录入一致、财务比率的计算是否准确(需要采用有效数值和平均数值进行测算的是否已进行了相应的测算)
(四)重点科目关注
对于报表中余额较大的科目应关注其形成原因、构成及帐龄;是否存在关联单位往来资金,存在往来资金的形成原因。
(五)财务数据有无异常变化
连续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中有无异常变动科目,财务比率有无异常变动,如有,是否有相应的调查说明及可明显推知的理由。
(六)财务状况评价
财务核算规范是否;连续年度的对比,反映企业自身发展变化情况;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反映企业在行业中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及经营增长状况的优劣;从保证授信安全性的角度,是否需要对企业某些财务科目或财务指标进行规范或限制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另外,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财务指标变动状况,特别注重财务异动情况,深入了解并分析其变动的深层原因及合理性,判断对用信偿还能力的影响程度,充分揭示企业风险变化情况,并结合业务实际提出有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
财务情况的分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务分析时应以剔除待处理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无效资产后的有效资产作为审查、评价客户财务状况的数据。
2、对财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会计政策和制度,对相关数据作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如难以估计或作出相应调整,则应在财务分析中予以揭示,并分析判断该因素对财务评价的影响程度。
3、分析现金流量时应注意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结合。如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净流量明显低于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与计提的折旧、摊销、坏帐准备、减值准备之和,往往说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大量被应收帐款、存货所占用,经营质量较差;如造成当期经营活动中现金净流量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季节性大额原料采购所引起,则应区别对待。具体审查时应注意剔除季节性收购等偶然因素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4、财务分析应结合行业、产业、企业特点及历史作具体分析。如新建企业由于处于投入期和业务拓展期,财务指标不尽理想;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XX、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波幅较大;产品处于导入期企业往往销售增长较快,成熟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较为稳定,衰退期企业,则出现销售收入下降、财务指标持续恶化等。
5、注意揭示并分析或有负债、对外借款、关联交易、涉诉案件等重大事项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6、对集团母公司的财务审查,一般应以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告为依据,合并财务报告为参考,汇总财务报告不能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对集团合并财务报告的分析,应当注意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应合并而未并,不应合并而合并以及应抵冲而未抵冲等情况,防止申请人通过报表合并虚增资产或少计负债、虚增收入或少计成本。
7、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申请信用的,应结合分公司财务报告以总公司财务报告审查为主。
五、授信及贷款额度核定
(一)授信额度理论值
以公式法测算的,采用的行业可接受值是否准确,授信理论值测算表中各项数值填写是否正确;采用担保法测算理论值的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在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客户对应行业可接受值时,要对照行业目录,尽量选择较细分的行业级别所对应的行业可接受值,无法找到对应目录的,可选择尽量接近的行业可接受值。
2、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性客户,应根据集团合并报表,结合所属行业和集团整体信用等级测算整体授信额度理论值;对于单一成员企业,根据各自财务报表,结合各自所属行业和信用等级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3、对于多元化经营的客户,客户在某一行业营业(销售)收入占营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60%(含)以上的,采用该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否则(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采用综合类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4、测算公式中的De(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不得剔除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中保证金占用的相应额度;C(客户报告期在农行信用余额)中如包含企业在农行办理的低风险信用额度,则在得出的T(授信额度理论值)中应剔除相应部分额度才是企业非低风险业务的授信额度理论值。
(二)授信及贷款额度核定的理由
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及使用安排;企业资金周转情况;整体流动资金使用包括的企业自有资金及融资的相应比例;授信额度是否考虑了企业对整体授信的偿还能力。
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一般以交易合同为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审查人员还应结合企业的结算流水、交易特点及通常的交易规模分析判断贸易背景的合理性,要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应结合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其对价的合理性及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必要时应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过程及调查方法并结合分析。
六、担保情况审查
(一)存在受信企业的物的担保及第三人的担保组合情况
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就XX银行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承诺放弃抗辩权的材料。
(二)保证担保(上市公司及关联企业担保应在对其他保证担保审查要点的基础上进行,不含自然人担保)
1、上市公司保证担保
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
2、关联企业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授信额度比例是否超过规定。
3、其他保证担保(分支机构担保应有所属企业授权并了解其详细情况)
主体审查及财务审查参照受信主体审查进行,另外,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经营期限是否覆盖保证期限;是否存在互保及循环保证;信用等级是否评定且符合要求;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实缴的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担保额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需要一级分行以上审批方可担保的情形;是否存在我行禁止接受保证的情况;是否属于中短期信贷业务且担保期限符合规定;可担保额度测算是否准确。
(三)抵押担保(应对抵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1、权属及权证
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书是否齐全;房产权属是否经过了房管局网站的查询并核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查封情况。
2、抵押可行性及价值
是否属于我行不得接受的财产抵押八种类型;抵押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抵押期限;抵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并经有关调查人员确认抵押的价值,应当予以扣除的款项是否已经扣除;抵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是否存在在先抵押情况;抵押登记是否需要有权机关批准;抵押权属证书记载是否有有效期限制。
3、抵押物变现能力
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对抵押物处置是否有限制政策;抵押物使用情况,如存在出租,租赁人是否出具放弃抗辩权的书面材料;在建工程是否已有建设施工单位出具放弃抗辩抵押权的证明材料;是否能够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四)质押担保(应对质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1、质押权属
是否为出质人所有或出质人依法可设定质押。
2、质押可行性及价值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出质的动产或权利的范围;是否存在农行不接受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的六种情形;质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认定并扣除了应扣除的款项;质押物价值波动是否较大,估值及保管的难易程度如何;金钱、商业汇票、保单、仓单、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权及以外币计价的质物是否能够落实农行制度的具体条件或要求;质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质押的债权;农行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是否能够落实有效的质押登记手续;第三方保管的质物是否已取得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材料)、保管合同、记载保管事项的书面文件及财产保险单
3、质押物变现能力
质押变现的操作程序难易程度;质物属性及变现中的潜在受众如何;质押期间产生风险时的处置措施如何;是否需要且能够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