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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七)差旅费规定

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2015年9月3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3.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明确:由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2016年4月1日,财政部将各地财政部门细化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汇总整理并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八)培训费规定

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同时废止。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遵照执行,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执行。

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活动。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2.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3.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5.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用经费开支管理常见问题例示

(一)制度修订不及时、审批程序不明确

例示1:某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根据接待要求,当从严掌握。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的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10人(含)以内的,中方人数在10人以内安排;外宾超过10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第十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不相符。

例示2:某单位领导人员因公出国未报经所在地省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批,且持私人护照出国访问;专业技术(业务)人员、访问学者等的因公出国也未经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批,且未保存出访接待方的邀请函和上级单位的出国批件。

(二)台账不健全,统计口径不一致、信息不完整

费用归口管理部门未分别设置“三公经费”、会议费等台账,台账未序时登记,登记的关键要素信息不全,存在漏登和登记口径不一致,以及备查资料未妥善保存的情形。

例示1:公务接待台账仅登记了时间、来访单位及人员、业务交流的对接科室等信息,未登记公务活动具体内容和接待费用等信息。接待费用应当列明具体项目,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参观费、礼品费、烟酒、水果等,且应保存被接待单位的公函和接待清单。

例示2:公务用车台账只登记了一般公务用车和领导干部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未对出行事由、里程数、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信息进行登记,且未包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发生的相关费用。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未实行单车核算。

例示3:因公出国(境)费只登记了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未对培训费、资料费及其他杂费等进行登记。

(三)内控制度未有效遵循,例外事项未重新审批

例示1:公务机票未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未在规定地点和场所召开会议,以及未充分利用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车辆维修保养未在定点维修厂或维修厂的选取未通过政采程序、加油未在定点公司加油站加油。

例示2:召开计划外会议、变更会议地点以及会议规模超人数等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用于取送文件、办理银行业务等一般公务;占用和无偿使用下属单位车辆,以及由其他单位承担车辆运行费用。未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公用经费的,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超标准报销费用、凭证附件不齐全

例示1:超标准报销飞机头等舱、高铁一等座等费用,报销购烟和高档食材及礼品费用,超会议标准列支会议费,以及存在超预算列支“三公经费”的情况。

例示2:公务接待费支出附件缺少“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出国经费支出附件缺少“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支出附件缺少“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

(五)会计核算不正确、公用经费数据不准确

例示1:将“公务接待费”支出列入会议费、差旅费、福利费、其他支出,以及“工资福利支出-伙食费支出”等科目。将不属于“公务接待费”的内部年会、职工误餐等支出计入“公务接待费”。

例示2:将“公务用车运行费”列入差旅费、会议费、其他支出(包括车辆购置税)等科目,将不属于“公务用车运行费”的租车费、司机安全奖等支出计入了“公务用车运行费”。

例示3:将属于“基本支出”核算范畴的公用经费,列入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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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30 20: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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