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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4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境外企业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条件:

第六条 【上市条件】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二)发行申请日前 120 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0 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在伦交所上市满 3 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 1年

(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 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 5 亿元;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二是境外企业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提交下列文件:

第七条 【上市预审核申请】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预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预审核申请书,其中应当包括对境外发行人符合本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二)《监管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代境外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二项申请文件。

境外发行人申请调整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调整适用的具体规定、原因和替代方案,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市申请文件】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中国存托凭证已由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

(四)上市预审核后至上市申请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六)境内证券事务机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有关资料;

(七)上市保荐书;

(八)上市公告书;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在 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除上市预审核期间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外,无须再次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三是境外企业申请在上交所上市对中介机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要求】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聘请符合要求的保荐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聘请境外机构协助其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是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门槛:

第四十五条 【适当性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内券商核查义务】符合条件的英国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委托会员向本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依法开展跨境转换和境内市场证券投资业务。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英国证券经营机构的资质、规模、业务经验等进行审慎核查,保证其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会员应当与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对其在境内市场开展跨境转换和证券投资活动予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五条 【做市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做市商: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 2 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 BBB 级别及以上;

(三)具有 3 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

(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七)过去 1 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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