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7月出租2016年1月购入的商业楼,每月收取租金9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商业楼和我公司不在同一个县,请问我公司收取的租金在异地预缴的增值税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出租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综上,你公司出租异地的房屋可以采取一般计税方式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如果按一般计税方式会计处理如下:预缴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会计处理如下:预缴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和上述一般计税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