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值得关注的条文有:
1、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2、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应付账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取得资产、接受劳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形成的负债。
小评论
负债的确认应满足“现时义务”和“可靠计量”两个条件,应该以政府取得了资产或接受了服务为前提,并且经过了绩效考核,确认了付款金额之后,才能确认为负债。
PPP或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政企协议签订后,政府在协议项下的付款责任,并不能马上确认为政府的负债,负债的确认要根据乙方履行协议的进度和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经过甲方(政府方)绩效考核确认了付款金额后,方可确认为负债。
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对于一项付款责任,如果政府有相应的预算内资金作支付安排,也不应算作债务。当政府的付款预算不足,收不抵支,有缺口需要举债补足的时候,这个缺口是政府债务。
如果协议中约定了政府的付款条件,并且在各个付款节点,政府都能够安排预算资金付款,或者政府每年的既有预算中本来就有这一部分安排,未来也具有相应的财力,则并无太大的政府债务风险。
对于超过3年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付款责任,由乙方自行判断政府预算的确定性并承担相应风险。贷款银行也需自行判断在贷款全程乙方收到政府付款的确定性以及乙方的综合还贷能力。贷款银行自行判断并自主做出的贷款决策,应属于企业的市场化融资而非政府债务。政府的付款责任针对的是乙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