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安全有余而收益不足,近年来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的渠道在不断拓宽。公司进入破产重整虽然表明公司陷入暂时的财务危机,但是破产法不是对任何公司都进行重整,而是只对有挽救希望、资产优良的企业进行重整,保险资金此时能否进入重整公司,为公司重整提供资金来源,通过借款的方式肯定是可以的,但是保险资金能否以参股的形式进入呢?国外对保险资金运用于公司重整是持肯定还是否定态度?在国外保险资金是以何种方式进入公司重整?以债权还是股权抑或其他?有无相关的立法例?对这些问题,本人苦于找不到相关资料,因此研究陷入停滞,望哪位高人能指点一二,不胜感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