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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Management Buy-out)即“管理层收购”,它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杠杆融资的收购行为。
而在中国,MBO的兴起则是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制度的创新引发而来的。1999年的北京四通客车集团的产权改革标志着国内企业MBO的开始。2003年初期,MBO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且MBO热还迅速波及到广大的非上市公司。
在当前的经济学界对此也褒贬不一;有人持赞同态度,认为其是在“国退民进”的大环境下的一种可行性的手段;也有人持不支持态度,认为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利用股权分裂的制度缺陷和政策漏洞,管理层利用自己内部人的地位,通过收购比重不高的非流通股来控制公司,是在我国证券市场扭曲结构情况下的不正常现象,不值得提倡,而应加以规范。
具体来说,国有企业产权体制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结构不合理。当前,以国家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企业还普遍存在,这样的企业产权结构单一,往往存在政企不分等问题;同时,在已经施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中,国家股权所占比重过大,存在所谓的“一股独大”现象。产权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企业受到过多的上级行政部门的干预,企业经营背上了过多的行政色彩,缺乏经营自主权,管理层缺乏发展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使政府存在严重的“预算软约束”。
2、企业中委托代理成本过高,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而国家只是代替全民经营国有企业,这就使得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不可能像私人业主关心自己的企业一样去有效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即使可以,也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去监督国有企业监督者,因此,国有企业的多数决策权实际上掌握在经理人员手中,监督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存在所谓的“所有者缺位”现象。
3、治理结构不合理,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这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是由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的监督者和经营者往往都是出于政府委派,这就使企业无法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而导致了“内部人”自己对自己的监督,淡化了公司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降低了监督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