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报纸上看到一个关于近期房屋拆迁话题的一个观点,说是一个房产大鳄说的:“所有拆迁都是公共利益”。他的道理很简单:“历史的用地是不收地租的。1991年55号令才有了土地的出让,开始收地租。变成了新地交租,旧地白用。新地有年限,旧地无期限。旧地的使用者不但占着国家的便宜,还同时分享着别人交纳地租后城市提供的良好基础设施和低价的公共交通等……目前是城市的旧房可以理所当然地分享财产的增值收益,却不用付出任何成本……未支付成本的被拆迁户并没有将国家的租金和城市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变成个人财富的道理。”
个人觉得这句话其实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拿来和大家一起讨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