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在2009年12月28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指出:“1月至11月,全国审计和调查9.9万个单位,促进国家财政增收节支521亿元,挽回损失163亿元。”看了报告很兴奋,成果不一般,国家审计对财政贡献684(521+163)亿元。如果全国国家审计人员按10万人计(请知道准确数字者修正),人均68.4万元。对于684亿元审计长审计报告两处作了分解:“(一)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通过审计,核减投资或结算额300多亿元,挽回或避免损失100多亿元,”;“1月至11月,全国对3万多亿元专项资金进行了审计,促进资金拨付到位、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120多亿元”。虽然没有全数分解完,也看出大概了。主要是“对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实行“跟踪审计”的成果。“中央扩大内需”也即4万亿投资,前几日报道财政部2009年度预算按排9800亿(记忆数),年度己下达计划95%即9310亿,审计己核减400多亿,按400亿计核减率为4.3%。估计这些投资中属于基本建设的投资项目都没有到决算阶段,因当年计划还没下达完,其次统计到11月底,也不是决算集中办理期。审计真神了,从哪步开始就发现问题了呢?我怎么想象不出来审计施用什么高招:基本建设是从立项开始,是项目没有可行性?还是估算瞎编胡扯?不然怎么会被“核减投资或结算”、 “挽回或避免损失”;是计划阶段也有问题?设计夸大、概算不实、高估冒算?不然怎么又被“核减投资或结算”、 “挽回或避免损失”;招投标环节又出鬼了?假招标?内外勾结?故意加大标底?不然怎么再次被“核减投资或结算”、 “挽回或避免损失”。假设上述环节都出了问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的发改委、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又在作什么呢?是内外勾结、窜通一气?这“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1068人中有他们吗?还是他们不作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假设这涉案1068人都是“中央扩大内需” 造成了损失的人,按400亿计每人平均损失3745万元,够追查责任起点了。但从审计长报告描述涉案人员犯罪手段来看,1068人不包括给“中央扩大内需”造成损失的人员。描述1068人分三类:1、“有的通过多种方式大规模异地转移资金,涉嫌洗钱” ;2、“有的通过多家关联企业互相出具虚假证明或票据,涉嫌骗取贷款” ;3、“有的违法进行内幕交易,涉嫌非法牟利”。从审计出违规违纪数量上看,违规违纪400多亿的人没有列入“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想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审计“核减投资或结算额300多亿元,挽回或避免损失100多亿元”,两项计400多亿元,这些是国家审计人员审计的结果,还是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上人员的工作成果,或各占多大比重?“核减投资或结算额300多亿元,挽回或避免损失100多亿元”,审计部门又收取审计费用是多少,或提成是多少?sou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国家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依审计核减为标的,按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审计收取审计费用与审计为财政作出的贡献为什么不比较呢?这不是更好地体现了审计的贡献吗?现在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中央每年在执行收费的“目录”,从“目录”中看到审计部门收费只有一项即“考试考务费”。安徽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也没对中央规定的收费“目录”之外,再增加“审计收费”“目录”。国务院规定凡是中央和省两级收费“目录”中没有的项目均是为“乱收费”。这个“按规定收取审计费用”,是与《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06-7-6)“ 第七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署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一致的吗?是那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的之列?审计部门收取“审计费用”还要受国务院规定的“目录”限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