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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应的问题,就是分析这段材料中有关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的知识,请各位前辈们帮帮忙吧。
1995年10月31日到1997年12月26日,被告城建公司分五次向农行龙宝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万县市龙宝区支行)借款共计294万元,约定月息10.98%。城建公司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0年5月18日,农行龙宝支行将上述贷款本息及从属抵押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同年6月5日,被告城建公司在由出借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签字,确认该借款本金294万元和利息523 319.38元。此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多次派人向被告城建公司催收,并先后三次(2001年12月26日、2003年12月18日、2005年12月12日)在重庆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进行催收。
2005年12月2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将此债权及相应抵押权等从权利和此后孳息债权转让给原告董立军,并与原告共同于2006年1月6日在重庆青年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另查明,被告城建公司由万县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2月20日组建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成立,主管部门为万县市龙宝区建委,性质为全民,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上级拔款。第二年,万县市龙宝区建设委员会向龙宝区工商局出具一份函件,称“经我委审查同意:被告城建公司的注册资金变更为500万元,全部为流动资金”。庭审中查明,被告城建公司开办的注册资金200万元及后来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为500万元所增加的300万元的资金均未实际投入,均为虚假注资。主管部门原万县市龙宝区建委后因行政区划调整被撤销,其债权债务承受主体变为被告万州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