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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国务院于2018年12月22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扣除规则和管理办法。


办法修正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本快讯旨在阐述其主要内容及影响。

主要内容



1、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以及扣除规则,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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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4、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5、办法列举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的相关信息。


6、办法同时明确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我们的观察


较之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提高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上限,提高了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住房租金支出的扣除标准,扩大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对象等,这些对纳税人来说是好消息。


下一步建议


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快熟悉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则,制定相关公司内部政策以规范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提交流程,明确公司和员工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针对2019年首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收集,应尽快与员工沟通并做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收集工作。如果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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