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金融学(理论版)
3306 0
2018-12-28

2018年12月25日,金融委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相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永续债?

永续债有哪些特点?

发行永续债的意义?

当前永续债面临哪些障碍?

下面,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为您一一解读。

一、永续债与银行发行的永续债

永续债是非金融企业或金融企业发行的,没有明确到期时间或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

在巴塞尔协议Ⅲ下,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银行发行的满足一些额外要求的永续债可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资本金。

二、银行发行的永续债有哪些特点?

(一)具有损失吸收能力

巴塞尔Ⅲ规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必须具有“损失吸收能力”,即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

“减记”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债券进行扣减用于吸收损失的机制。

“转股”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永续债可按照约定价格转为普通股,用于吸收损失。

(二)特殊的赎回机制安排

与一般永续债相比,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永续债的赎回机制有三点特殊安排:

一是首次赎回时间不得低于5年,永续债发行人在执行赎回条款时应得到监管批准。

二是不得设计鼓励永续债赎回的相关条款,如利率跳升机制。

三是银行在赎回时须证明其资本充足或发行新工具替换赎回资本工具。

(三)票息支付是非强制和非累计的

银行进入清算程序时,永续债投资人偿还顺序相对靠后,落后于银行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债权人。对于充当资本工具的永续债,其票息支付必须是非强制和非累积的。

三、当前发行永续债的意义

(一)提升银行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资本金不充足一定程度限制了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首先,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整体不高。2018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8%,低于美国的14.6%、欧洲主要大型银行的18.8%、英国的20.4%和日本国际活跃银行的17.5%。

其次,资本监管标准不断提升,如中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系统重要性得分不断上升、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即将推出、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政策的出台等进一步加大了银行体系的资本监管压力。

第三,影子银行业务转型加大了银行资本补充压力,2018年1月—10月,社会融资规模中新增人民币贷款占比高达88.5%,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更多被资本金占用更高的信贷资金满足。探索发行永续债,有利于缓解监管压力,释放信贷空间。

(二)夯实风险抵御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体系资产质量持续下滑,对银行资本来源产生了明显的侵蚀效应。

一是侵蚀营业利润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来源,2010—2017年,大型银行(工、农、中、建、交)资产减值准备占营业利润的比例由21.3%升至39.5%。

二是侵蚀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拨备,2013年—2018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由282.7%降至180.7%,高出监管要求的超额拨备数量大幅收缩。探索发行永续债,有利于夯实银行资本基础,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与国际同业相比,其他一级资本不足是我国资本充足率不高的重要原因。201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为4.1%,同期,非中资G-SIBs为11.3%,部分大型银行超过了15%。国际银行业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工具主要包括优先股、永续债、优先信托凭证。2017年末,全球30家G-SIBs中,分别有25家和19家G-SIBs发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目前,我国银行业仅发行了优先股。探索发行永续债,能够拓展银行国际国内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改变我国银行业其他一级资本占比较低的局面。

四、永续债发行面临的障碍

(一)会计属性尚未明确

国际上,多数国家将永续债计入负债。在我国,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中票和证券公司发行的永续债被认定为权益,这与国际做法存在差异。

(二)税收政策仍需厘清

一是明确永续债票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对发行人而言,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永续债票息可税前扣除。当前,永续债票息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主管部门对其期限的认定。

二是明确境外投资者代扣代缴所得税要求。根据我国税法,境外投资者购买中资银行海外发行永续债时,中资银行要代扣代缴利息收入所得税。与国际上豁免预提税的国家相比,发行人承担的税负成本较高。

(三)损失吸收条款较为单一

受监管政策影响,我国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条款设计较为单一,如优先股为转股条款,二级资本工具为永久减记条款,这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市场主体、特别是海外投资主体的投资意愿。

(四)投资者准入需完善

国际上,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永续债的主要投资者。我国现行政策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投资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根据这一规定,当减记型永续债推出时,保险公司将被禁止投资。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