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收款方 | 发生金额 | 占比 | 发生频率 |
2018年1-6月 | 柯建东 | - | - | - |
马形山 | - | - | - |
其他员工 | 7.20 | 0.02% | 15笔 |
合计 | 7.20 | 0.22% | 15笔 |
2017年度 | 柯建东 | - | - | - |
马形山 | - | - | - |
其他员工 | 54.42 | 0.09% | 17笔 |
合计 | 54.42 | 0.09% | 17笔 |
2016年度 | 柯建东 | - | - | - |
马形山 | 1.17 | 0.00% | 1笔 |
其他员工 | 32.69 | 0.06% | 31笔 |
合计 | 33.86 | 0.06% | 32笔 |
2015年度 | 柯建东 | 149.81 | 0.26% | 88笔 |
马形山 | 21.77 | 0.04% | 8笔 |
其他员工 | 43.98 | 0.08% | 101笔 |
合计 | 215.56 | 0.38% | 197笔 |
注:上表占比为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形成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柯建东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形山系发行人副总经理。
1、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况形成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的金额较小、占比较低,发生的主要原因为银行对公业务非工作时间不办公、部分客户为减少对公付款的支付限制与费用,发行人或发行人员工为保证回款及时,于是借用相关主体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并在一定时间内将款项取出并缴存至公司账户。发行人存在的部分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形中,代收的货款一般在员工收取货款当天即由销售内勤将该笔回款记录入账,相关货款在一定期限内即存入公司账户,此类收款方式整体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业务收入的影响较小。
就发行人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柯建东、马形山代收货款的情形,上述个人银行账户主要由发行人出纳组负责管理,该类代收情形已于2016年3月完全终止,相关资金已经全额转回发行人账户。
2、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柯建东、马形山以及其他员工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代为收取货款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交易相对方就上述行为未产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未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行人已将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结算的业务如实反映在公司财务报表中,相关税费已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已全额转回发行人账户。
发行人出具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不再发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结算业务的行为,严格控制员工代收货款的行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代收货款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者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代收部分货款的不规范情形,但其通过关联方或员工代收货款形成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小且该等行为并未导致发行人与交易相对方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因该等情形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基于前述,该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现金交易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现金销售① | 10.44 | 32.41 | 19.12 | 4.19 |
其中:单位客户 | 10.43 | 28.42 | 16.22 | 4.19 |
个人客户 | 0.01 | 3.99 | 2.90 | - |
主营业务收入② | 31,485.50 | 62,270.49 | 57,229.44 | 57,155.53 |
现金销售占比①/② | 0.03% | 0.05% | 0.03% | 0.01% |
现金采购③ | 3.22 | 7.75 | 7.39 | 3.80 |
其中:单位供应商 | 3.22 | 7.75 | 7.39 | 3.80 |
个人供应商 | - | - | - | - |
原材料采购总额④ | 14,083.17 | 26,684.65 | 23,136.32 | 25,165.29 |
现金采购占比③/④ | 0.02% | 0.03% | 0.03% | 0.02%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控制现金交易,现金交易金额较小,占比较低。
2015-2017年度,发行人现金交易金额增加主要原因为公司在2016年成立多家物联网子公司,在设立之初存在允许部分不便银行转账的客户直接交付现金的情况。2018年1-6月,公司现金交易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现金交易金额显著减少。
1、现金交易产生的原因、现金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
公司产生现金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部分客户上门自提货物时,直接使用现金支付货款;(2)部分干粉砂浆租赁业务、传感器、仪表客户为自然人客户,处于较偏远地区,银行转账不便且交易金额较小;(3)公司现金采购主要为日常零星小额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对象主要为一些小规模客户或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现金交易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现金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可验证性
发行人为应变式传感器、仪表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报告期内主要以银行电汇、商业票据进行结算,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较小,符合仪器仪表制造企业的行业特点。
结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国内销售部业务支持工作程序》、《物料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对现金交易流程、现金核对保管与缴存、财务核对等多个现金管理环节进行了规范,相关规定如下:
(1)现金的开支范围仅限于支付职工工资、差旅费、备用金、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及不能办理转账结算的其他支出;
(2)向其他单位支付款项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因特殊原因必须通过现金支付的,必须得到总经理的批准,付款申请人必须对其后果负责,同时还需对方给我司出具收条表示确认款项已收到;
(3)现金收付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后出纳员在原始凭证背部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印章;
(4)现金收付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因私借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账外留款;
(5)现金必须存在保险柜内,出纳员不得将保险柜托付他人代管等;
(6)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尽量应通过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等交易,严禁违规现金交易,避免由现金交易给公司造成风险。
发行人针对现金交易的规范措施执行有效,收付款审批单据、收付款收据、资金日报表等相关单据齐备,具备可验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