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还本续贷”在今年8月份又火了,央视新闻联播报道一家山东德州生产辣酱的企业,贷款到期后直接办理了续贷业务。当地监管部门对无还本续贷的点评:“有中小企业局的推荐,目前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后,还没有发现一笔不良贷款,这就实现了双赢。”
其实,在银行信贷业务中,除无还本续贷外,我们还会遇到一些比较相似,但又存在较大差异的词汇,例如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贷款置换、循环贷等等。这些是我们银行人不能不清楚的硬知识哦!
总体掌握
简言之:
狭义重组贷款包括贷款展期;狭义贷款重组贷款不包括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和重组贷款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还旧借新和借新还旧虽然位置颠倒,实质则大相径庭;贷款置换属于减让的贷款重组行为。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狭义贷款重组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由借款方对合同条款做出调整,一般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减免利息、减免部分本金、调整还款方式(包括调整还款时间和利率)、改变担保条件。以上形式均为带有减让行为的贷款重组行为。
还旧借新(收回再贷)、循环贷(授信)不属于贷款调整范畴。其中,收回再贷前一笔贷款合同的终结和新一笔贷款的开始;循环贷是循环授信的俗称,是指在规定授信额度内,多次使用,随借随还的行为。
无还本续贷
(一)定义
在今年的8月6日,《央视新闻联播头条报道德州“无还本续贷”:稳金融实践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文章成为金融圈热文,使得无还本续贷引起较大的关注。
其实,早在2014年7月,银监发36号文就对无还本续贷做出了规定。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5项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所谓的无还本续贷,也就是贷款到期后,小微企业不用花费1分钱,直接办理续贷偿还本金。
在2017年7月25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中,继续提出: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2018年业务制度更新时,已经正式将无还本续贷纳入1104报表体系,在S(F)63中增加了无还本续贷填报选项。
无还本续贷其实就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临时资金周转不过来,也就是缓解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转贷的压力。通过直接续贷,省去了还贷再申请贷款的审批时间,解决了这段时间内企业为了归还贷款而产生的资金成本问题。
(二)续贷的金额
银行B续贷金额应与企业A上一笔未结清的贷款金额相同,并且贷款资金在银行信贷账户和企业结算账户中进行短暂过渡,企业A应授权银行在企业还款账户中适时划回续贷资金,避免企业违规占用续贷资金或与其产生法律纠纷。
此处我们再强调一下续贷的金额问题,一般来说,续贷金额不能超过上一笔未结清贷款余额,例如,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组长李明肖在11月9日的民企融资闭门会议上也提到,“上次借三百万,续贷续出五百万,那不叫续贷,那叫扩大,扩贷不是续贷”。
那么,收回一部分资金,再发放比原来贷款本金少的借新还旧是否属于续贷?例如,企业贷款500万,提前还款100万,剩余400万到期前申请续贷,是否纳入无还本续贷的统计范围?如果在原合同项下企业自愿提前归还,剩余400万办理续贷符合无还本的基本精神,但是这里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是企业自愿还是银行压贷?若部分银行为了控制小微企业风险,在做续贷过程中,要求企业压缩一部分本金。此种行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掉头资金成本高的烦恼,不符合无还本的基本要求。
(三)办理续贷的条件
无还本续贷真正做好,可以为企业真正降低融资成本,有效解决了掉头资金成本高的痛楚。但续贷政策同时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容易被银行用于隐藏不良贷款,导致五级分类存在偏离,因此对于什么样的小微企业符合续贷条件,银监发36号文也做了明确规定。
办理无还本续贷,需要满足5点要求:
首先,企业生产经营是正常的;
其次,企业还本付息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企业投向要服务国家环保政策;
第四,贷款不能发生挪用;
第五,续贷不能超过原来商业合同中贷款的期限和金额。
(四)办理续贷的对象
无还本续贷对象则主要针对小微企业。36号文只是给小微企业放开了续贷政策,小微企业本身就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因此除了给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外,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生产经营性贷款同样可以办理无还本续贷。
现实中更多的中型企业也有续贷的需求,部分银行同样给大中型企业办理了续贷业务,而且大中型企业单元格是放开的,担心填报后监管后是否会查合规性问题。笔者认为还是要从五级分类的核心原理来判断,无论借款人是谁,只要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依然可以归入正常类贷款。但如果是仅仅是通过续贷来掩盖不良贷款,则有可能违反了审慎性经营原则。
(四)相关问题
Q1:收回再贷属不属于续贷业务?
答:肯定不属于续贷业务,从定义出发“无还本续贷”一定是指贷款偿还之前,新增一笔授信,而该授信的用途就是归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所以收回贷款本金后再发放贷款,就违背了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的初衷。
Q2:收回一部分资金,再发放比原来贷款本金少的借新还旧是否属于续贷?
答:无还本续贷特指本金不需要偿还1分钱,部分银行为了控制小微企业风险,在做续贷过程中,会要求企业压缩一部分本金,虽然此种行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掉头资金成本高的烦恼,但仍然不符合无还本的基本要求。
Q3:贷款展期属不属于无还本续贷?
答:按照贷款通则,贷款展期是指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尽管贷款展期形式上与续贷有点像,但贷款展期只可以有一次,而且贷款展期没有体现出来用新的现金流去替代旧的现金流这一过程。所以贷款展期不属于续贷。
Q4:循环贷款属不属于无还本续贷?
答:很多银行给小微企业授信3年及以上,在一个授信周期内,贷款期限1年,随借随还。因此借款人只要授信期限没到,只要有剩余授信额度,依然可以申请下一笔贷款。同样的道理,没有体现出银行用一笔新的现金流去替换原有的现金流,仍然不属于续贷。续贷还有个基本特征,就是在续贷日,会临时增加原授信额度(最高至一倍),续贷完成后,当天还原授信额度至原状。
Q5:小微企业续贷对象含不含个人?
答:小微企业本身就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因此除了给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外,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生产经营性贷款同样可以办理无还本续贷。
Q7:给大中型企业办理续贷违规不违规?
答:尽管36号文只是给小微企业放开了续贷政策,现实中更多的中型企业也有续贷的需求,部分银行同样给大中型企业办理了续贷业务,而且大中型企业单元格是放开的,担心填报后监管后是否会查合规性问题。笔者认为还是要从五级分类的核心原理来判断,无论借款人是谁,只要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依然可以归入正常类贷款。但如果是仅仅是通过续贷来掩盖不良贷款,则有可能违反了审慎性经营原则。
(六)无还本续贷和借新还旧
从本质来讲,无还本续贷其实就是借新还旧,但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借新还旧而言,无还本续贷比较特殊,两者之间仍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办理条件上,无还本续贷更为严格。部分借新还旧案例中,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到期无法正常偿还贷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重组贷款;而续贷业务虽然也是借新还旧,但其前提条件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但收回再贷会增加企业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了借新还旧和无还本续贷风险分类的差异。
在贷款分类方面,关于银行对借新还旧的认定: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对于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
而银监发[2014]36号文则明确规定“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在适用范围方面,借新还旧和无还本续贷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对于无还本续贷而言,借新还旧的适用范围更广,适用于那些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等导致无法正常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
而无还本续贷主要适用小微企业,旨在缓解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转贷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