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字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3号—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相关关注
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购买方为消除合并双方对企业价值认定产生的差异,往往需要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被购买方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即或有对价。或有对价是企业合并中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和手段,通过这种方法,买卖双方以或有对价的方式来分享被购买方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并共同承担收益法进行评估,需要被购买方对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如果或有对价协议中的承诺业绩与被购买方的盈利预测不一致,则应充分考虑该差异对或有对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判断购买方确认的或有金资产减值》的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测试结果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六)关注企业合并中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披露是否恰当 购买方应在合并当年披露与企业合并相关的业绩承诺条款,不能仅在承诺业绩未完成、购买方收到被购买方补偿时才披露业绩承诺条款。而且,购买方还需在购买日及后续期间披露确定或有对价公允价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关键假设及依据,以及在被购买方未实现业绩承诺时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四、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处理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相关规定,企业在非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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