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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请问专家,我公司固定资产盘点后有很多都已经没有使用价值也没有变价收入,还有找不到的,如果做报废处理,需要进项税转出吗?具体账务处理该怎样做?


专 家 回 复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里需要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仅指已经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的部分不需要转出。


专家分析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其损失应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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