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三季报数据,A股上市公司商誉达到1.45万亿元。商誉大幅减值导致上市公司大幅亏损黑天鹅不断,市场对商誉大幅减值如惊弓之鸟,避而远之。近日,传来好消息,财政部就“商誉及其减值”议题文件征求咨询委员的意见,多数委员同意商誉摊销!但很多上市公司也高兴不起来!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多数同意商誉摊销,认为相较于商誉减值,商誉摊销能够更好地实现将商誉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目标,能够更加及时、恰当地反映商誉的消耗过程,可增强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但笔者认为,摊销要估计出商誉的使用寿命,而摊销使用寿命估计弹性大,必然被很多公司滥用;此外,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多数在对赌到期后由于主要经营者变动等原因经营一般会快速下坡,也无法避免到时大幅减值的命运,即使前期摊销一部分,只会减少对赌期的净利润而已,但对赌期结束业绩恶化,商誉一次性减值也不可避免。所以,对于上市公司拼凑业绩收购、跨界收购等,也无法避免对赌到期大幅减值导致业绩巨亏的命运。
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企业会计准则动态》(2018年第9期),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对IFRS会计准则咨询论坛“商誉及其减值”议题文件的反馈意见内容如下:
近期,我们针对会计准则咨询论坛中的“商誉及其减值”议题文件征求了咨询委员的意见,现将咨询委员们的意见汇总如下:
第一,针对在资本市场咨询委员会会议和全球编制者论坛会议上讨论的完善企业合并披露事项,大部分咨询委员在原则上表示支持,但认为要兼顾财务报表编制者的实务操作困难。在确定需要增加的披露信息时,应结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考虑披露与商誉及其减值有关的定量信息以及协同效应等定性信息。
第二,大部分咨询委员同意随着企业合并利益的消耗将外购商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这一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理由有三点:一是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是购买方确定其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支付的成本,因此其价值是递耗的;二是当被购买业务随着协同效应的产生和经营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变现时,商誉价值也相应地消耗;三是如果不将商誉逐渐消耗的过程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而是将商誉突然减值至零,那么可能会造成以前期间的企业业绩不真实。
第三,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当商誉不再仅反映最初的外购商誉,而是包括部分内生商誉时,商誉账面价值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将降低。因为商誉是一项特殊的资产,投资者无法单独识别其价值,如果还反映内生商誉,则可能增加投资者的理解难度,使得商誉成为财务报表中的黑洞,投资者无法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相较于商誉减值,商誉摊销能够更好地实现将商誉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目标,因为商誉摊销能够更加及时、恰当地反映商誉的消耗过程,并且该方法成本低,便于操作,有利于投资者理解,可增强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五,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确定商誉的使用寿命和消耗方式虽然较为复杂,但仍然可行。因为当企业决定购买一项业务时,对其会有合理的商业预期,会合理估计其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和金额。因此,从理论上讲,管理层应该能够估计出商誉的使用寿命和消耗方式。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如何确定商誉的摊销方法及使用寿命给予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第六,针对外购商誉使用寿命的确定问题,咨询委员们的观点大概分为三类:一是建议以商誉所被分配的资产组(或组合)中主要资产的使用寿命为基础估计商誉使用寿命;二是建议以商誉初始确认时采用的预期受益年限为基础估计商誉的使用寿命;三是考虑到企业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建议设置商誉的使用寿命上限。
第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技术人员提出进一步披露假定不确认企业合并取得的商誉及无形资产时的权益金额和假定不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商誉及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或减值测试时的损益情况,对此,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没有必要披露以上信息。原因有二:一是这些额外信息似乎在质疑对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初始确认,会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困惑;二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对现有披露信息的简单计算来获取,并不需要额外披露。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对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其他资本市场主体商誉减值事项的监管,参照本提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在商誉初始确认环节,往往存在合并成本计量错误(如未考虑或恰当考虑应计入合并成本中的或有对价)、未充分识别被购买方拥有但未在单独报表中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如合同权益、客户关系、未决诉讼、担保)等问题。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容易出现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恰当识别公司前述不当会计处理等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时,通常存在评估基准日选择不恰当、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确定不合理、评估目的及评估价值类型不匹配等问题。
本提示旨在揭示商誉后续计量环节的有关会计监管风险,不对前述提及的商誉初始确认环节的有关会计监管风险专门提示。
一、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一)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重点关注特定减值迹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1.常见问题
公司在确定商誉减值测试时点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未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第二,未充分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经营规划等因素,未合理判断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在商誉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未及时进行减值测试,且无合理理由。
第三,简单以并购重组相关方有业绩补偿承诺、尚在业绩补偿期间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2.监管关注事项
在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公司是否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是否在此过程中重点考虑了特定减值迹象的影响。具体包括:
第一,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公司应结合可获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合理判断并识别商誉减值迹象。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
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前述特定减值迹象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流或经营利润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形成商誉时的预期,特别是被收购方未实现承诺的业绩;(2)所处行业产能过剩,相关产业政策、产品与服务的市场状况或市场竞争程度发生明显不利变化;(3)相关业务技术壁垒较低或技术快速进步,产品与服务易被模仿或已升级换代,盈利现状难以维持;(4)核心团队发生明显不利变化,且短期内难以恢复;(5)与特定行政许可、特许经营资格、特定合同项目等资质存在密切关联的商誉,相关资质的市场惯例已发生变化,如放开经营资质的行政许可、特许经营或特定合同到期无法接续等;(6)客观环境的变化导致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明显提高,且没有证据表明短期内会下降;(7)经营所处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突出,如面临外汇管制、恶性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恶化等。
第三,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二)合理将商誉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由于其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公司应自购买日起按照一贯、合理的方法将其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据此进行减值测试。
1.常见问题
公司在将商誉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资产组的认定不符合资产组的概念,未充分考虑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独立性。
第二,未充分辨识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未充分考虑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协同效应,简单将形成商誉时收购的子公司股权作为商誉减值测试对象。
第三,未合理对商誉账面价值进行分摊,相关分摊基础(如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
第四,未将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调整计入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
第五,因重组等原因导致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发生改变时,未重新认定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重新对商誉账面价值进行合理分摊。
第六,无合理理由随意变更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如商誉减值测试时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与商誉初始确认时的不一致,或前后会计期间将商誉分摊至不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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