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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近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19]2)号《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本规定”),对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提供进一步规范和指引。本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效力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原金融工具准则或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均应根据相关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较2018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本规定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一、永续债的到期日


201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中指出,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通过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股息支付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合同对手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


本规定就合同中未规定固定到期日期但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初始期限”)的情况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如果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支付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人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投资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果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永续债的清偿顺序


201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中指出,某些永续债条款可能也会约定永续债债权人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一般债务,企业应当考虑这些条款是否会导致该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


本规定进一步就清偿顺序对于永续债会计处理的影响予以规范,当永续债合同的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人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如果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反之,如果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发行人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永续债的利率跳升机制


201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中指出,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或条件,但很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例如,企业可能在显著不利的条件下选择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而不是选择履行非金融合同义务,或选择交付自身权益工具。在实务中,相关合同可能包含利率跳升等特征,往往可能构成发行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间接义务。企业须借助合同条款和相关信息,全面分析判断。例如,对于应用指南示例1中的“票息递增”条款,考虑只有一次利率跳升机会,且跳升幅度为3%(300基点),尚不构成本准则第十条所述的间接义务。


本规定就永续债的利率跳升机制做了进一步规范,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由于永续债在企业融资中广泛应用,因此企业应当结合条款和条件进行审慎分析,以确定其会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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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0 16:36:33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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