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就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提出了相关意见。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先后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则,并向全市场征求意见。作为引领中国资本市场重大变革的科创板正式到来。
根据《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则,科创板是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的专属市场,将为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提供新的选择。
本系列文章将围绕科创板制度,并将其与A股其他板块、香港以及美国等市场的上市制度进行逐一对比分析总结,供各方参考。
第一篇:科创板与A股其他板块的制度差异及创新
一、发行及上市主体
1.允许存在特别表决权的境内企业以及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科创板允许境内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科创板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具有VIE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的公司形式可适用注册地法律规定,可以不适用境内公司法。
我国目前A股市场对发行人有盈利要求且不允许发行人保留协议控制及“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该等要求迫使一批科技创新企业选择搭建红筹架构并赴境外上市,红筹上市企业回归A股的主要途径系通过私有化后在境内上市,而私有化给红筹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成本及时间成本,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科创板允许红筹企业保留协议控制架构及投票权差异的制度设计,迎合了新经济企业治理机制的新潮流,为红筹企业打开了境内直接上市融资渠道,也大大节省了红筹企业为回归A股而私有化的资金成本及时间成本。
2.允许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如我们于2017年11月6日撰文《关于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的系列研究(一)》所述,证券监管机构曾先后三次对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传达了一些原则性的审核政策,其对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态度从“明确允许”逐渐转变为“不鼓励”、“从严把握”,截至目前尚无狭义分拆上市的成功案例。
科创板允许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将有利于调动上市公司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发挥上市公司在资金、人员、研究能力和市场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孵化和培育出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仍持有子公司一定的股权,可以享受股东分红并分享科创板带来的市场溢价和红利,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估值和市场表现。
二、发行及上市条件
关于发行及上市条件,科创板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会计基础、内控制度以及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的要求与境内其他场内市场基本保持一致,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比项 | 科创板 | A股其他板块(以创业板为例) | 简评 |
财务指标 | 按照发行人预计市值分为5套指标(满足其一即可):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预计市值=股票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发行价格。 |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1)以“预计市值”为核心,不要求发行人必须盈利; (2)对发行人的净资产不做要求,不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主营业务 |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 科创板明确了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及战略新兴产业(具体行业范围由上交所后续发布)。 |
控制权及经营的稳定性 | 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科创板增加了对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的要求。 |
与A股其他板块相比,科创板弱化了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以及净利润的相关要求,形成了以预计市值为核心、企业其他财务指标相结合的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总体来看,科创板企业经营的确定性及经营成果越高,对预计市值的要求就越低。科创板之所以设置了以预计市值为核心的五套财务指标,与科创板的定位息息相关;一方面,科创板是A股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包容性是科创板的最大特点之一,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包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类型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的需要;另一方面,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而该等科技创新企业一般短期内盈利能力较弱,因此有必要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特点设置有针对性的发行条件。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对比项 | 科创板 | A股其他板块 | 简评 |
首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 (1)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合称“三类股东”),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披露支配股份表决权的主体,以及该主体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三类股东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3)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 (4)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5)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发行人,应披露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中介机构需对特别表决权股份设置是否合规发表专业意见; (7)应披露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中核心技术团队所持股份,以及尚未盈利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2)发行人的三类股东应当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且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对三类股东做层层穿透披露。 | (1)科创板或将允许三类股东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科创板招股书需充分披露发行人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情况;尚未盈利的发行人,还需披露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3)科创板新增了对核心技术人员的锁定期要求,以及对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锁定期的要求,招股书中需予以披露。 |
预披露 | 上交所受理发行人的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将招股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进行预披露;上交所审核同意并将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 科创板要求在预披露招股书时一并预披露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文件。 |
工作底稿 | 发行人通过保荐人向上交所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申请文件,且保荐人需交存电子版的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书。 | 无相关要求。 | 科创板企业的保荐人需向上交所报送电子版工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书。 |
审核流程 |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上交所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上市或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收到上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依照相关发行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有效期为6个月。 |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 目前境内其他场内市场的首发审核所需时间一般在1年至2年左右。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将大大缩短审核及上市时间;科创板企业上市审核权限下放至上交所,上交所还将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
科创板将试行注册制,即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交易,必须报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上交所将拥有科创板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和自律监管的决定权。但注册制不等于没有实质审查,一方面,交易所将从主体资格、会计基础、内控制度、财务指标、经营的合法合规多个维度筛选优秀的科技创新企业;另一方面,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公平性,将企业的投资价值交由市场和投资者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