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股权激励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无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制度安排。
八、公司员工情况
(一)员工人数及结构情况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员工数量总体上呈增长趋势,但基于行业及业务特点,公司普通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员工人数有所波动。报告期内各期末,本公司员工人数分别为1,282人、1,426人、1,382人和1,401人。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员工专业结构构成如下:
注:技术研发人员中,专职研发人员93人
(二)公司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员工办理并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
报告期内各期末,本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如下:
(2)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2016年6月末,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如下:
2015年末,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如下:
2014年末,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如下:
2013年末,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如下:
2、主管机关对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规证明
2016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近三年未发现本公司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2016年7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已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本公司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本公司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鉴于报告期内本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了以下承诺:
(1)若公司被社会保险主管机关或员工本人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的,或者因其未能为部分员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金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全部费用或损失,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若公司被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或员工本人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因其未能为部分员工全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全部费用或损失,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发行人已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员工办理并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虽然报告期内因个别员工新入职或其他原因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所涉员工数量占发行人当期总员工人数的比例较低,涉及金额较小。发行人目前已建立了规范、健全的劳动和人事管理制度,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均正常缴纳,且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已承诺将无条件承担因该行为而带来的费用与损失。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九、公司、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二)重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重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重要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本公司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的相关内容。
(四)股份回购的承诺
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股份回购承诺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股份回购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或者补偿承诺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内容。
(七)公司、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相关约束措施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公司、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相关内容。
(八)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致远天成以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同业竞争”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部分的内容。
(十)关于不采取一致行动的承诺
为保持公司股权和控制结构的稳定,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股东承诺未来不采取一致行动,具体如下:
公司董事分别承诺:在未来担任XX的董事期间,在XX未来召开的董事会上均会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不会与其他董事间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方式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全体股东分别承诺:在担任XX股东期间,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持股或代他人持股情形,未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与其他股东就通过一致行动实现对XX的实际控制达成协议或者作出任何其他类似安排。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及相关各方出具的承诺文件、相关失信约束和补救措施以及相关各方出具承诺履行相关程序时的决策文件,并与《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进行了对比分析,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及相关各方出具的上述承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和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承诺和约束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合法有效,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十、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四)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的相关内容。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一、公司主营业务概述
公司是国内银行业IT服务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主要提供面向商业银行为主的IT解决方案及服务,包括IT基础设施建设、软件解决方案及IT运维服务。自设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是国内少数几家同时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IT基础设施建设及IT运维服务的服务商之一,拥有工信部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资质;是国内金融前置与渠道应用、数据管理与商业智能应用领域领先的自主平台软件解决方案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