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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三)   专项资管计划即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

1、法规体系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该等规则使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脱离了客户资产管理范畴,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汇总

集合资管计划

定向资管计划


业务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限定性集合资管计划和非限定性资管计划)

将客户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定向

规模

其中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

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财产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不超过200 人,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其中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单一法人或自然人委托财产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品种,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三、  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

2、基本要求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3、业务规则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信托计划汇总

业务类型

集合信托计划

单一信托计划

规模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财产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合格投资者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单一法人或自然人委托财产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投资范围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可以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但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信托计划、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可以在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的情况下,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产。

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审批程序

集合资金信托需事先核准

备案制



四、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法规体系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

允许国内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

2、基本要求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3、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1)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五、保险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法规体现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公布《保监发〔2014〕101号》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上述规则,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大大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

2、  基本要求

(1)业务类型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为单一投资人发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一定向),其二为特定的多个投资人发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对多集合)。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2)业务规则

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品种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3)备案规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集合产品,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定向产品,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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