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股票种类;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如有),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七)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如适用);
(八)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九)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十)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十一)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二)承销方式;
(十三)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等)。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还应披露具体方案,包括本次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列表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二)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三)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四)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五)股票上市日期。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简明易懂地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以方便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的原则对风险因素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二)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材料等风险;
(三)内控风险,包括管理经验不足,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依赖单一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
(四)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六)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等;
(七)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八)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九)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风险因素时,应针对风险的实际情况,使用恰当的标题概括描述其风险点,不得使用模糊表述。在披露具体风险时,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进行充分揭示。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尽量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第三十六条 一项风险因素不得描述多个风险。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