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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一、申请文件变化点

与现行主板和创业板IPO申请文件相比,科创板新增要求如下,主要是补充了关于科创板定位及制度创新突破点(如券商配售、特别表决权等)的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4 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1-1 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3-1-5 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

3-1-6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

(七)其他文件

7-2-4 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

7-2-5 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

二、招股说明书变化点

与现行主板和创业板IPO招股说明书相比,科创板整体结构上进行了部分整合,并新增了关于科创板属性的分析及制度创新突破点(如特别表决权、协议控制等)的相关披露要求。

整体结构上的变化如下:

1、将“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合并为“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一节。

2、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合并至“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

3、新增“投资者保护”一节,纳入“股利分配政策”和发行人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重要承诺相关内容,并补充了投资者关系主要安排、投票机制、特别表决权、协议控制下的投资者保护安排等相关披露要求。

内容上的主要变化如下: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基本无变化

第二节 概览

新增:

(五)简要披露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模式创新性、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

(六)披露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七)简要披露发行人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新增:

(五)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七)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如适用);

第四节 风险因素

新增:

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六)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等;

(七)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八)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一节合并至本节。

将5%以上股东以及董监高重要承诺移至“投资者保护”一节。

删除内部职工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超过两百人相关披露要求,并新增: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披露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

新增:

(二)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三)所属行业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具体情况;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等。

发行人应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披露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的构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

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将“公司治理”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合并为此节。并新增: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应披露相关安排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特别表决权安排运行期限、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还应披露差异化表决安排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相关投资者保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应披露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包括协议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合同的核心条款等。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的变化情况。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的,发行人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披露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以及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将“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合并为本节,并新增: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应以管理层的视角,结合“业务与技术”中披露的业务、经营模式、技术水平、竞争力等要素披露报告期内取得经营成果的逻辑。

(四)对于研发费用,还应披露对应研发项目的整体预算、费用支出金额、实施进度等情况。

(七)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该等情形的成因,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将“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合并为本节。并新增:

第八十六条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应披露其具体安排及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

将“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人基本情况”中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重要承诺相关内容合并至本节,并新增:

第八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以及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等。

第九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包括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等。

第九十二条 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应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等特殊架构的,其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应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发行人及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应改正,并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尚未盈利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减持股票所做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基本无变化

第十二节 声明

基本无变化

第十三节 附件

基本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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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2 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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